- End of advertisement - ▼ ▎作者:朱细芳 导师:廖娟 是不是还以为,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呀?最近国税总局新出的公告,告诉我们:不,税前扣除凭证,不只是发票,还有其他很多种!当然,今天小编只讲其中一种:分割单。 不要怀疑,国家税务总局清楚明确的说了,分割单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里的外部凭证。以前只有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的问题时,总局提到境外所得已缴纳所得税额,可凭分割单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现在扩大到境内,也可用于税前扣除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分割单属于原始凭证,因此也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不管我们是出具分割单的一方,还是取得分割单并据此税前扣除的一方,都要注意分割单是否具备以上要素。 【依据:财会字[1996]019号第五十一条】
好了,看完小编分析,以后看到分割单,你肯定不会再说它不是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了~~ 速测:请个税务顾问一年多少钱?~ ©本文版权归“理道财税俱乐部”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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