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能否由于通货膨胀而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沧海化水 2018-10-08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以后,明确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2008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这一思路,将残疾赔偿金明确为财产损害赔偿。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更符合残疾赔偿金的本意,受害人人身遭受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必然减少,而这种收入减少的损失体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将其界定为财产损害赔偿是理所当然的。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只能采纳定型化计算法。原因如下:我国立法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历来采取定型化计算法,将残疾赔偿金视同劳动能力的减少,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为损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劳动能力的减少,残疾赔偿金等于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我国立法如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均遵循这一思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不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残疾赔偿金是一次性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残疾赔偿金并非一次性赔偿。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综上所述,残疾赔偿金是人身损害以后,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有期限的,并非固定的二十年,同时并非一次性赔偿。因此如果由于通货膨胀导致残疾赔偿金不能填平受害人由于人身损害以后,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导致的收入损失的时候,就理应根据新的经济数据重新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