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被税局稽查后,接到税局通知,要求该企业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因该企业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故作出补缴增值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因该企业财务人员不懂税法规定,故未加收罚款。 事实上,我国每年针对企业发起的税务稽查案例有几十万起,税务风险不仅来自于企业的不当处理,还来自于不断复杂的税法规定。因此,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知法懂法,方可为企业合法节税。 下面一起以案例形式,看看企业应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短短一句话,却包含了三层含义: 1、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改变用途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 2、已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3、该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8年5月1日,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入一批瓷砖,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600元,购入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因此,已全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如11月25日,A公司将该批瓷砖用于新建的办公大楼。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一)税额计算: 2018年5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6%=1600元 2018年11月需要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600*40%=640元 2019年11月抵扣的进项税额=1600*40%=640元 (二)会计处理: 1、2018年5月购入瓷砖(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 借:原材料——瓷砖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600 2、2018年11月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10000 贷:原材料——外墙瓷砖 1000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40 3、2019年11月(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0 (三)报表填列: 1、2018年11月 第一步: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二步: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2019年11月 第一步: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第二步: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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