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判后答疑申请书模板

 法律安全 2018-10-09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罗XX (2016)粤03民终22052号案 上诉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2016)粤03民终22052号民事判决书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于2017年4月8日收到贵院的(2016)粤03民终2205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或二审判决书),因判决书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疑点,判决书未体现司法裁判应有的公平、正义,申请人不能认可该判决书。根据《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现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本案上诉请求为九项,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了所主张的事实,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二审《陈述意见书》中已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立法机关权威解释,陈述了大量可能对判决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事实、理由和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书存在以下问题:所载“一审法院查明,……”的内容没有以一审判决书为根据;将二审争议焦点偏颇地归纳为其列示的10项;对其所列10项争议焦点,在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中未作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说明;既未载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理由,更未载明认为“上诉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等等。故,申请人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提出问题,见《判后答疑问题清单》(附件一),并附《索引》(见附件二)以便答疑法官了解申请人提出问题的脉络。

因判决书明显没有适用应该在本案中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没有结合本案事实正确地适用、解释法律规定,也没有载明其是如何连接事实和法律、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对“上诉人在诉状中依据证据主张的事实,援引法律规定陈述的理由等”更是大量回避,判决书中绝大多数的裁判理由未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基础和前提来说明,判决书中的结论与依照法律规定逻辑推理出的结果是相悖的,因而造成需答疑问题多,问题清单长。申请人认为自己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与二审判决书可能存在缺陷相关的,其中相对重点的约210个问题以“★”标明。

盼望贵院依照“答疑应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或质疑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答疑工作”、“答疑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之规定,逐条予以明确的答复,公开法官心证过程,证明法官心证的逻辑性、合理性、合法性,减小判决书无说服力之缺陷的影响。同步向贵院提交本申请书电子版(见所附光盘),方便法官进行答疑工作。

鉴于法官可能无足够时间当面详细答复,特申请贵院给予书面答复。如果贵院安排当面答复,请先给一份答复意见的书面文稿,以使申请人能够提前准备,便于准确理解贵院当面答复意见,提高法官当面答复时沟通的质量和效率。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XX

2017年6月23日

附件一:判后答疑问题清单(第 3—358页)

附件二:索引(第 359—362页)

附件一

判后答疑问题清单

一、关于证据采信的问题

(一)判决书所载内容存在的问题

1、关于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审、二审判决书缺漏采信与否及其理由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理由】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已上诉:认证(或称证据采信)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证的正确与否是关系到公正裁判与否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认证必须遵循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决不是一审法官自己就可以决定密而不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注:本申请书中,下划线均为申请人所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见,除非是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本案一审中申请人提交了52份证据,其中的42份证据(以下简称:原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8等42份证据),一审法官未依法作出审查核实、一审判决书未阐明采信与否及其理由。(见AP 7?13。注:本申请书中,以AP xxx指代在《民事上诉状》中的页号,以BP xx指代在二审《陈述意见书》中的页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1★请问,“对原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8等42份证据,一审法官未依法作出审查核实、一审判决书未阐明采信与否及其理由”是不是一审程序中发生的情况?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如果认为前述1-1所述的不是一审程序中发生的情况,那么:

1-2、请问,在什么文书、什么具体位置可以看到“对原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8等42份证据,一审法官依法作出审查核实、一审判决书阐明采信与否及其理由”的内容?其内容是什么(可以只列示开头和结尾的字句)?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如果认为前述1-1所述是事实,那么:

1-3★请问,对前述“原告一审中提交的、一审法官未依法作出审查核实、一审判决书未阐明采信与否及其理由”的证据-18等42份证据,二审程序中是否应当审查核实?二审判决书不予采信的,是否应当阐明理由?

1-4、如果认为可以不审查核实、不阐明采信与否及其理由,请问,法律根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1-3:

1-4: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如果认为前述1-1所述是事实,那么:

1-5、在“对原告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8等42份证据,一审法官未依法作出审查核实、一审判决书未阐明采信与否及其理由”的情形下,请问,二审程序中是如何审理查明本案事实的?是如何得出“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逻辑推理、判断过程是怎样的?

【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以下问题的提出,除前述理由之外,增加以下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书,其样式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即:《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其正文内容没有适用程序、审理方式、审理经过(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对有争议的证据,没有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没有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认定事实部分,大量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说理没有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层次明确;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作出认定,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见AP 5)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6、请问,一审判决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范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判决书样式的要求?如果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书符合规范规定,请问,一审判决书可以“不阐述证据采信与否及理由”的理由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规范》的规定能支持这样的说法?

1-7、如果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书是要素式判决书,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普通判决书样式的要求,那么请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之要素式判决书样式(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后附的“说明”之内容“1. ……。2.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是指……,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部分,而是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 3.要素式裁判文书要与要素表、要素式庭审结合。要素式文书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要素表既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和服务,也是对法官的一种指引和约束……。4.要素式裁判文书要求庭审时围绕要素进行调查和辩论,……”等,是否构成对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撰写判决书等的命令性规范?请问,要素式判决书就可以不阐述证据采信与否及理由吗?

【法官答疑】

1-6:

1-7: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8★司法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本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一审判决书未依法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请问,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书这样不载明法定内容,能有什么样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9、如果二审法官拒绝或回避回答前述问题,请问,拒绝或回避回答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本问题适用于二审法官拒绝或回避回答的所有问题)

【法官答疑】

【申请人理由】

以下问题的提出,除前述理由之外,增加以下理由。

如果二审法官对申请人提问的答复是“与本案无关”或类似的其它表述,申请人只能认为,既然答复是“与本案无关”,也就表明:二审法官认为,申请人在该问题上的主张、推理、看法、观点,成立与否,都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没有影响,反正是对案件结果无影响,所以不作实质性答复。申请人认为,既然是“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没有影响”,而且二审法官不作出(“与本案无关”之外的)有实质性反对内容的答复、解释,所以,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以“二审法官没有反对‘申请人在该问题上的主张、推理、看法、观点’”为理由,以“‘申请人在该问题上的主张、推理、看法、观点’成立”为基础,论证应该出现对上诉人有利的“本案事实、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从而进行申诉,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如果“申请人在该问题上的主张、推理、看法、观点”确实能够支持出现“对上诉人有利的本案事实、法律适用及逻辑判断结果”,则表明申请人所提出的问题是与本案有关的,而非无关的。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10★如果二审法官对申请人提问的答复是“与本案无关”或类似的其它表述,那么,申请人应该可以以“‘申请人在该问题上的主张、推理、看法、观点’成立”为基础,论证应该出现对上诉人有利的“本案事实、法律适用及逻辑判断结果”,从而进行申诉。请问,二审法官是否认同申请人的这一看法,如果不认同,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适用于本答疑申请书中各问题)

【法官答疑】

2、关于一审判决书不应违法遗漏、回避“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问题

【申请人理由】

如果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书是要素式判决书,不适用简易程序普通判决书样式的要求,并因此认为其样式没有问题”,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发布了要素式判决书样式(以劳动争议为例),做出了十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存在争议时,如何记载各方意见、证据和法院的认定及理由,该要素式判决书样式(以劳动争议为例)在第五项要素下列示模板,即“五、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_____。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被告抗辩意见及证据: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

在该要素式判决书样式(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以劳动争议为例)后附的“说明”中对如何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作出了规定“1. ……。2.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是指对于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3.要素式裁判文书要与要素表、要素式庭审结合。要素式文书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要素表既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和服务,也是对法官的一种指引和约束……。4.要素式裁判文书要求庭审时围绕要素进行调查和辩论,不再单独分开传统裁判文书所对应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2-1★请问,本案一审判决书是否已载明上述规范所要求的“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项、第×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等劳动争议要素式判决书应有的内容?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2-2、请问,在一审判决书没有载明“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内容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判决是依据什么事实来裁判的?

【法官答疑】

2-3、请问,对本案争议的事项,一审判决书有“围绕着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内容吗?尤其是,有明确载明证据名称、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吗?

【法官答疑】

3、关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是伪造的证据的问题

【申请人理由】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已上诉:“被上诉人在2016年《劳动合同》稿(即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章是何时完成的?”是关于一审被告(被上诉人)证据1的第一个重要争议点(见AP 14),是直接关乎一审被告证据1真伪的争议焦点,二审判决书和一审判决书一样,仍然是回避查清这一争议事实,更未说明不查清有何理由。申请人收到时间倒签弄虚作假的一审被告(被上诉人)证据1,立即要求、并反复要求被上诉人留取当日印章印痕以便鉴定被告签章时间,被 被上诉人拒绝了(见AP 82?85)。

深X所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都是不上班的,休息日即便是因国家统一安排调休上班,深X所也是不上班的。被上诉人公司是以给深X所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其常白班的人员,是与深X所一样的,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都是不上班的。由一般生活常识可以知道,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 签名无法辨认清楚,具体是谁?)、印章保管人员,是常白班人员,不会在休息日、节假日出勤上班,2016年1月1日,照常理,他们不出勤。2016年1月1日,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 印章保管人员出勤完成了在被告证据1上的签章,这不合常理,这不是真实发生的事实。

申请人在一审质证中对被上诉人一审证据1发表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质证意见,并阐述了9条理由(见2016年9月30日《开庭笔录》第9?12页),申请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8份证据(即证据-18、19、20、21、22、23、24、25)证明了“被告是在2016年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才在被告证据1上签字盖章的”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将其一审证据1当作“生效的2016年劳动合同”提供,这就要求该证据必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等的规定。2016年劳动合同文本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被上诉人签字人无权签署该合同,被上诉人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是在上诉人已经撤销签字后再弄虚作假盖章签字,因此,它不是一份依法成立、已生效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见AP 14?45)

2017年1月3日法庭调查中,二审法官问“被上诉人,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公司是何时签名盖章的?”,被上诉人代理人答复“以劳动合同上面显示的日期为准”。被上诉人代理人表达的意思是“深圳XX公司、‘唐XX’于2016年1月1日在被告证据1之公司盖章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栏盖章、签字”。

申请人认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是被上诉人于2016年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伪造的,作为1份所谓的书证,其内容是虚假的。被上诉人试图以这一伪造的证据,虚构“2016年1月1日,深圳XX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签字、深圳XX公司印章保管人员盖章”的事实,虚构“2016年3月21日,深圳XX公司与罗XX已建立了2016年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掩盖了“2016年3月21日,罗XX单方签字后,2016年劳动合同尚未成立;2016年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在收到罗XX《撤销函》之后,深圳XX公司(并非其法定代表人的)‘唐XX’才签字、深圳XX公司印章保管人员盖章”的真相。理由如下:

“伪造证据”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由社会常识可知,被告证据1所载的“2016年1月1日,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出勤签字、被上诉人印章保管人员出勤盖章”不可能真实地发生。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8份证据(即证据-18、19、20、21、22、23、24、25)已证明:一审被告是2016年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才在被告证据1上签字盖章的。在2016年5月3日上午10点之前存在的本来只有“深圳XX公司未盖章签字,只有罗XX签字”的合同稿(是上诉人的要约)这一证据,被上诉人却利用其持有该证据(2份)的机会,恶意变更改造(在其上虚假盖章签字)该证据,凭空捏造、虚构了“2016年1月1日,深圳XX公司完成盖章、深圳XX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2016年3月21日,深圳XX公司与罗XX已建立了2016年劳动合同关系”这2个所谓的事实。由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上诉人的《撤销函》之后,被上诉人如果在2016年劳动合同稿上如实记载实际盖章签字时间,将不产生使2016年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果,所以,被上诉人就为了其不法目的,以变更改造所持有文书的方式虚构了“2016年1月1日,深圳XX公司完成盖章、深圳XX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据,同时使原本存在的“只有罗XX签字,深圳XX公司没有盖章、没有签字”的证据被变更改造失却了其本应有的证明作用。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伪造证据”的“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的特征,因此,申请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伪造证据”,一审被告证据1是被告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在2016年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伪造的证据,而不是正常订立劳动合同过程所留下来的书证。被上诉人2016年5月3日收到上诉人《撤销函》的时点(2016年5月3日上午8点50分)是分水岭,在此之前,被上诉人“盖章、签字”,合同可能成立,被上诉人作为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权利,“盖章、签字”时间记载是否真实,只是有无瑕疵的问题;而在此之后,被上诉人已没有承诺的权利(要约已被撤销。《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2016年劳动合同已不可能成立,被上诉人“盖章、签字”时间记载是否真实,就是质的问题,是严重影响这份所谓合同“真?假?”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不容半点含糊的。

“2016年1月1日,深圳XX公司盖章、深圳XX公司‘唐XX’签字”是客观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事实?是不容回避的争议事实,对全案有重大影响,理应查清。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3-1、请问,二审法官认为一审被告证据1所载的“2016年1月1日,深圳XX公司的‘唐XX’出勤完成了签字、深圳XX公司的印章保管人员出勤完成了签章”这一内容,不违反常识吗?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3-2★请问,二审法官认为“一审被告证据1作为1份孤证”比“一审原告提交的8份证据(即证据-18、19、20、21、22、23、24、25)”更具有证明力吗?如果是,这样认为的理由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3-3★上诉人在一审质证意见、《民事上诉状》、二审《陈述意见书》中已证明:“2016年1月1日,深圳XX公司盖章、深圳XX公司‘唐XX’签字”是虚构的。请问二审法官,是否认可?如果不认可,请说明证据、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3-4★上诉人在一审质证意见、《民事上诉状》、二审《陈述意见书》中已证明:被上诉人以“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的方式,凭空捏造、虚构了“2016年1月1日,被上诉人公司完成了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完成了签字”和“2016年3月21日,被上诉人公司与上诉人已建立了2016年劳动合同关系”这两个所谓的事实。因此,申请人认为被告证据1是被上诉人在2016年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伪造的证据。请问,二审法官认为上诉人的上述推理是否成立?如果认为不成立,理由是什么?

【法官答疑】

4、关于一审判决书认定“该劳动合同(被告证据1)真实有效”并以此为根据进行裁判,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申请人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 所记载的“2016年1月1日,被上诉人公司完成了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完成了签字”的内容,明显有悖于常识,其载明的内容明显已被上诉人提交的8份证据证伪。一审判决书却在不表述“被上诉人公司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究竟发生在何时(年月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连“唐XX”究竟是谁都未查清的情况下,突兀地得出“该劳动合同(被告证据1)真实有效”的认定,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二审判决书也同样回避了“被上诉人公司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究竟发生在何时(年月日)?”这一问题。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4-1、请问,查清事实,回答“被上诉人公司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究竟发生在何时(年月日)?”这一问题,有什么困难?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4-2★请问,能在不查清“被上诉人公司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究竟发生在何时(年月日),‘唐XX’究竟是谁”这两个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一审被告证据1真实吗?如果认为能,是以什么证据、法律规定,依循什么样的逻辑推理过程得出“一审被告证据1真实”这一结论的?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4-3、请问,为什么要回避“被上诉人公司盖章、被上诉人公司的‘唐XX’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究竟发生在何时(年月日)?”这一问题?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4-4、请问,为什么要回避“‘唐XX’究竟是谁?”这一问题?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4-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被上诉人一审证据1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请问,二审法官是根据什么证据规则来认定“被上诉人一审证据1”这一孤证真实的?理由、法律根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5、关于对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8等42份证据应当说明采信与否及不采信的理由的问题

【申请人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五)事实……。7、当事人举证质证一般情况后直接写明人民法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可以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一审《民事判决书》只对原告提交的52份证据中的10份证据作出了采信与否的意见(其中,证据-7~11、43、44共7份采信,证据-2、16、17共3份不采信),对其余42份证据(简称:证据-18等42份证据)未作出采信与否的意见(其中19份,被告有真实性和/或关联性的异议),也没有“附录全案证据或者证据目录”。因此,一审判决书究竟依据哪些证据作出的判决,除了法官自己外,没人能够知道。

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无虚假和自相矛盾的现象,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确切的联系;证据真实、可靠,没有任何伪造、变造、篡改的瑕疵;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紧密,有足够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采信,并且判决书可以不对采信的理由作说明。但申请人所见判决书,并没有依据这些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判决,例如:证据-18已证明存在的“基建办已不保障申请人作为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正常工作条件”的事实,证据-22已证明的“本人于9点40左右到达深X所新楼15层贵司办公室,找到ZX本人落实《劳动合同》稿在什么地方,得到的答复是:在基建办ZXX那里,一直没拿过来。本人告知了ZX‘我已撤销在《劳动合同》稿的签字’的事实,并反复确认是否基建办一直未将《劳动合同》稿拿过来,得到的答复是确实没拿过来”的事实等等,申请人无法理解一审、二审法官是以什么样的规则来决定证据的采信与否的。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公正、公平、公开的必然要求,理当对所有法官具有拘束力(详见AP 9?13)。

对1份证据所证明的数个事实,如果只采信其对部分事实的证明作用,理当说明理由是什么。例如:证据-18,不仅证明了2016年5月3日撤销签字及撤销签字的原因,而且证明了建议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及做出这一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即存在“基建办已不保障本人作为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正常工作条件”的事实,但是,一审判决只提一审原告撤销签字而不提证据所载明的“撤销签字的理由是‘鉴于贵司提供的2016年1~12月《劳动合同》稿,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这一事实,只提一审原告做出建议,却回避证据载明的“做出建议是因为‘基建办已不保障本人作为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正常工作条件’”这一事实。

上诉人认为,提交法庭的证据采信与否,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即应有结论,其结果不外乎“采信、不采信”两类。没有明确认定为“不采信”的,就没有不采信的道理,就应该是采信的证据。据此,申请人认为证据-18等42份证据应当是本案予以采信的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1★申请人一审提交的52份证据中,被告认可真实性、不否认有关联性的有8份(证据-26、28、33、35、37、45、46、50),在质证中被告未异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有16份(证据-18、23、24、31、32、34、36、38、39、40、41、42、44、49、51、52),即:这24份均属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请问,二审中,这24份证据中,哪些是没有采信的?没有采信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2、对1份证据所证明的数个事实,只采信其对部分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应当说明理由?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3★对证据-18所证明的数个事实,一审判决书不采信该证据所载明的“一审原告撤销签字的理由是‘鉴于贵司提供的2016年1~12月《劳动合同》稿,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和“做出建议的原因是‘基建办已不保障本人(一审原告)作为造价工程师执业的正常工作条件(见后附说明)’”这两个事实。请问,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官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这样做?如果认为有依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4、请问,仅凭被告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理由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的质证意见,是否就可以不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5、一审原告提交的、属于“工作笔记”的3份证据(证据-2、16、17),仅仅因为被上诉人没有说出任何事实、理由的一句“不予确认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一审法官、一审判决书就“不予采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信规则(见AP 10)。请问,二审法官是否采信这3份证据?如果未采信,理由分别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6★一审原告提交的、属于“录音资料”的9份证据(即证据-15、19、20、21、27、29、30、47、48,详见AP 155?159),仅仅因为被上诉人没有说出任何事实、理由的一句“不予确认真实性”的质证意见,一审法官、一审判决书就“不予采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信规则。请问,二审法官是否采信这9份证据?如果未采信,理由分别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7、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3份“工作笔记”证据、9份“录音资料”证据,如果法官仅仅因为“被上诉人没有说出任何事实、理由的一句‘不予确认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就认为“真实性存疑”,同时,又不对上诉人依法提出的对该12份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做出回应,则法官的行为阻碍了上诉人行使举证权利,制造了上诉人举证不能的假象,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问,二审法官对提请鉴定该12份证据的申请不予回应、不予处理是否合法?如果认为合法,具体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8★请问,对一审原告提交、被告有异议的其他证据(证据-1、3、4、5、6、12、13、14、22、25、43共11份),哪些是二审中不予采信的?不予采信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5-9★申请人认为,既未在一审开庭、二审法庭调查中被法官认定为“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问题”、也未在裁判文书中被认定为“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问题”的一审原告证据(也就是一审原告证据-18等42份证据和二审上诉人证据-53),应该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存在问题”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问,申请人的这一看法难道不正确吗?如果二审法官认为不正确,请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二)判决书遗漏但对本案判决结果有影响的其他问题

1、关于二审中遗漏处理申请人《调取证据申请书》的问题

【申请人理由】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二审法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载明:被上诉人在仲裁及一审质证程序中对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个人工作笔记等资料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没有提出任何反证证据或论证说明来证明其所作出的否认有任何事实根据,一审法官未对与之相关的案件事实予以查证,驳回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详见上诉状第155页“5、一审法官、一审判决书混淆了上诉人已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据与申请法庭向被上诉人调取的会议录音资料,遗漏了对上诉人工作笔记真实性鉴定的申请的评判,不采信上诉人的录音资料、工作笔记证据没有任何道理,驳回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有鉴于此状况,上诉人再次请求贵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于2017年1月3日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主审法官确认已收到上述《调取证据申请书》并知晓是一审已提出过的。主审法官未对申请人所再次请求的“对相关证据(即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个人工作笔记等)真实性等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进行评判或答复(见2017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二审判决书中也未见对该申请的评判或答复,申请人也从未收到二审法官以其他方式给予的评判或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据此,申请人依法具有并行使了“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二审法官无权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处理。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6-1★请问,对申请人《调取证据申请书》提出的鉴定申请,二审法官是否作出了准许与否的决定?何时作出决定的?相应决定记载在什么文书上?有无及如何告知申请人的?

(注:问题序号 XX-YY中,XX跨章节连续编号,YY分标题编号)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6-2、如果判决书签发日前二审法官曾经做出的决定是不予准许,请问,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6-3、如果判决书签发日前二审法官曾经做出的决定是不予准许,请问,为什么没有向申请人(上诉人)出具《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发布该文书样式)?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6-4、如果二审法官遗漏决定,遗漏的原因是什么?该由谁对此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官答疑】

2、关于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中的录音资料的采信问题

【申请人理由】

上诉人在《民事上诉状》已上诉:一审法官、一审判决书混淆了原告已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据与申请法庭向被告调取的会议录音资料,遗漏了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工作笔记真实性鉴定的申请的评判,不采信原告的录音资料、工作笔记证据没有任何道理,驳回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一审提交的证据中的录音资料是有书证一一印证的,不是存疑的孤证,工作笔记是在诉讼活动之前、在相关事实发生时同步形成的、记录有事情发生过程、状况的书证,本应认定、采信;如果一审法官认为真实性存疑,应依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而不应判定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见AP 155?160)

对二审法官,上述表述,同样是适用的。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7-1、请问,二审法官是否看见过《民事上诉状》第155?160页载明的内容(至少是标题内容)?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7-2、请问,二审法官是否看清2016年12月30日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了解上诉人所申请的是对一审原告提交的录音和工作笔记的真实性(因为被告异议真实性)进行鉴定?

【法官答疑】

【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7-3★二审法官如果已看见过《民事上诉状》第155?160页载明的内容(至少是标题内容),清楚知晓2016年12月30日的《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而后决定不予准许鉴定。那么,录音证据、工作笔记等所证明的事项(例如:至2016年5月3日上午9:40左右,只有原告签字的劳动合同文本尚在基建办ZXX处,从未到达深圳XX公司,深圳XX公司更未签字盖章)如果未能查实,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7-4、如果认为由申请人承担,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官答疑】

7-3:

7-4: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