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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路面塌陷,四人全部遇难,谁来承担责任?

 昵称2472300 2018-10-09
在线法律顾问


文/王亚中律师


截至今天下午3点50分许,四川达州因人行道地面突然塌陷被埋入地下的4名路人全部被寻获,不幸的是,无一生还



这4名路人,有一对新婚夫妻,刚去商店买了喜糖,正走在回家的路上。有一对父子,父亲刚给儿子买了新手机,正一边走路一边跟家里人视频聊天。


他们满怀对幸福生活的热爱,大踏步地走在路边的人行道上,不料脚下的路面突然塌陷出一个大洞,犹如蛰伏的猛兽突然张开了血盆巨口,他们毫无征兆地掉了进去,瞬间被吞噬了生命。



如果说天塌算天灾,那么地陷算不算人祸呢?


目前救援工作已经结束了,但达州官方并没有公布此次地陷的原因,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承担比例。也许他们还需要时间来调查,也许他们对问责的问题还没有拿定主意。


任何事物在法律上皆有评价,亚中不妨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一下达州地陷事件的归责方法,仅供有关部门参考。


通常来说,一起公共灾难事件的发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的责任。具体如何适用,根据查实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过错责任程度来酌定。


四个大活人好端端地走在马路上,突然就眼前一黑、一命呜呼了,这显然是不正常的。至少马路这个罪魁祸首,是逃不掉责任的。马路为什么突然张开血盆大口吞噬人命,我们第一个要问的是市政管理部门。这条马路是谁设计的、谁修建的、谁监理的、谁验收的、谁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质量合不合格,管理和维护有没有到位,如果质量合格,管理维护到位,为什么还会发生死人事故,这都是我们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在民事责任上,四个无辜行人的生命权遭到侵害,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获得赔偿。具体由谁来赔,要根据官方的调查结论,查清地陷事故的原因,根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过错责任来分担赔偿比例。


在刑事责任上,如果查实事故发生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有关部门或人员可能涉嫌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在行政责任上,通常是相关部门涉嫌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员受到撤职、降职、记过等行政处分。


这三种责任的承担并不是单选题,可能是多选或全选。


近年来,因路面塌陷问题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问题屡屡见诸报端,百度搜索关键词“马路塌陷”,可得结果262万,每一个结果都触目惊心。



对于这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性后果,媒体往往侧重于报道救援工作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续的问责。惩罚太轻,也许是地面塌陷这种事故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


希望达州地陷事故的处理结果,能够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地陷事故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毕竟,我们都曾在马路上走过。未来,也不可能避免在马路上行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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