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立功情节。 依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检举揭发型立功的区别,审判实践时长存在模糊认识。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有数罪的,则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认定如实供述。没有如实供述的部分则不能认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既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包括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检举揭发了与其无关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了同案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已经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畴,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 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中必然包含有他人的犯罪的,属于没有超出如实供述范畴,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立功。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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