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年—2025年)》,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活动。 原则上,申报的示范区海域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使用权属清晰;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不少于3万空方(应附利用声学技术测算已建人工鱼礁区投礁量证明),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申报的示范区礁区历史最低潮水深在6米以上,且不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要对照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附件1)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附件3)。示范区所在海域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位于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范围内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在此区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的相关证明。原则上每个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申报的示范区应按推荐顺序排序。农业农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申报单位依托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校,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和海底勘探,详细了解示范区所在海域地理、水文、环境及生物资源条件,制作符合规范的地理位置图,提高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材料编写质量。 申报材料要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申报书(附件2)规定格式编印成册(一式6份),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以正式文件报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珊珊 电话:(010)59192934 传真:(010)59192965 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附件1: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基本条件 一、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符合生态红线相关管理要求;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 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水深在6米以上且不超过100米,海底地质稳定,海底表面具备一定的承载力;水体交换通畅,流速宜小于1.5米/秒,淤泥厚度不宜超过0.6米;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 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改善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渔业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能够吸纳或促进渔民就业,使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互促进。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 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使用权属明确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常态化开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示范区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参与海洋牧场管护,周边捕捞渔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规范有序 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的档案。建有礁体检查、水下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价分析海洋牧场建设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休闲型海洋牧场还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附件2: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申报书 示范区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包括示范区所在海域位置、面积、边角和中心位置地理坐标(附示意图)、权属,是否已列入规划(如已列入,请注明),与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渔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其他行业用海协调性分析,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所在海域本底调查情况 参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中海域本底调查表所列内容及有关调查方法,详细介绍所在海域海底底质、水文、水质、沉积物与底质、生物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气象水文历史资料等。 三、海洋牧场建设情况 包括已投放人工鱼礁材料、形状与结构、生态功能类型,鱼礁配置、规模、投放地点及标志物、平面布局示意图,投资情况、建设时间、建设主体、有关批复文件等。与人工鱼礁建设配套开展的贝类底播、藻类移植、海藻床建设、增殖放流等情况,包括涉及的水生生物种类及数量。 四、海洋牧场建设规划 包括责任机构、建设目标、分年度目标、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估、收益群体分析、保障措施等。 五、管理维护情况 包括管理维护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基本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技术路线、技术依托单位,招投标、质量管理、技术监督、工程监理、档案制度落实情况,巡视、检查、维护及捕捞生产和执法监管情况等。 六、监测评估情况 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分析评价海洋牧场功能,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申报理由 包括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总体思路、发展建设规划、预期目标和保障措施等。 八、附件资料 1.拟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大比例尺(1:10000或1:50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含明确的四至范围,各个拐点坐标均在图上标出)。 2.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 3.所在海域使用权证明材料,使用权人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有使用权人书面意见;所在海域位于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范围内的,还应附有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在此区域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的相关证明。 4.所在海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报告,以及海底勘探报告。 5.已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项目批复文件,礁体类型和平面布局示意图,采用声学技术测算已建人工鱼礁区投礁量证明。 6.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 7.海洋牧场基本情况影像资料(包括水下礁体分布情况)。 8.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3: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 填制说明: ①所在海域:要求具体到县。 ②海域功能区划:填写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其中一种。 ③养护或增殖主要生物对象:填写增殖或养护的具体生物种类,如黑鲷、点带石斑鱼、海参等。 ④单位性质:填写管理维护单位的单位性质,选择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其中一种。 ⑤所在海域水深范围:填写格式为多少米至多少米,如8—15米。 ⑥水质和沉积物质量: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填写。 ⑦底质:分为礁石、细砂、泥质砂、砂质泥、泥和软泥等。 ⑧海洋牧场类型分为:养护型,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或珍稀濒危物种为主要目的;增殖型,以增殖渔业资源和产出渔获物为主要目的;休闲型,以在养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的同时,以适度开展休闲垂钓和渔业观光等休闲渔业活动为主要目的。 ⑨人工鱼礁类型分为:藻礁是指主要用于附着大型藻类的人工鱼礁;集鱼礁是指主要用于诱集鱼类的人工鱼礁;养护礁是指主要用于培育保护水生生物的人工鱼礁;滞留礁是指主要用于洄游性鱼类中途暂时停留的鱼礁;产卵礁是指主要用于鱼类等海洋动物产卵、孵化的人工鱼礁;其它功能礁是指不在上述用途范围内的人工鱼礁。 来源: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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