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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35条(下)

 川上神仙云 2018-10-1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纠纷已经解决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案终结审查或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号)


2.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3.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超出原诉讼请求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5.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


6.双方未能如约履行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的,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7.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8.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9.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2辑(总第3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10.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1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1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获得的利益不应比合同有效时更多——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13.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委托合同纠纷

14.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其所在单位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2期


15.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规制——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16.无偿委托法律关系中,受委托人在受委托完成委托事项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17.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大连佳期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抗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4辑(总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居间合同纠纷

18.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禁止“跳单”条款有效,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不构成违约——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号)


19.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委托人受欺诈遭受损失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21.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吉林市林业局承包合同纠纷申诉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服务合同纠纷

(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2.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4号)


23.电信服务提供者对免费提供的增值业务过期后需要收费时,应得到用户的明确使用承诺——郑传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4.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


25.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26.双方当事人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五)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27.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喜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其他合同纠纷

28.有关矿业权承包的合同若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适用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若具备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应认定为矿业权承包合同,不构成矿业权转让——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9.当事人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30.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1.认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32.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33.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后交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虽未签名,但不否认合同内容的,应认定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籍祥太与郑权岳、乌兰县符青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3辑(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34.外贸代理人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当依约支付给委托人——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


35.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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