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号对话框中回复“要约收购、公平对待、进展、要约收购期间”,可立即调取本文~ 一、 案例回顾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18年8月17日,就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铮”)与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鸿旭”)的违规行为,对上海乐铮及安徽鸿旭进行公开谴责处分。处分理由中两点涉及到收购人在要约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分别为: 1. 未按时披露要约收购进展 2018 年 2 月 27 日,汇源通信公告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签署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在 2 月 28 日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正稿中称将于 3 月 12 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3 月 12 日,安徽鸿旭告知汇源通信将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时间延长至 3 月26日。截至目前,经深交所多次督促,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仍未能对外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也未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履约保证业务。 4月28日,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满60日,但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满60 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知汇源通信并公告,也未披露此后每 30 日一次的进展公告。 2. 不公平披露要约收购价格等重大信息 2 月 25 日,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签署并委托汇源通信于 2 月28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称至 2 月 25 日已与 92 人签署了《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以下简称《预受协议》),涉及汇源通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 12.97%。其后,上海乐铮和安徽鸿 旭将该比例修正为12.93%。此后,上海乐铮在就此事宜答复深交所问询时提到92人的《预受协议》的签署日期为 2 月9 日、2 月 14 日、2 月 21 日和 2 月 24 日,《预受协议》中约定了拟收购的价格、比例等。 但实际上上海乐铮迟至 2 月 21 日才签署《告知函》并委托汇源通信于 2 月 22 日午间披露的《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才对外披露要约收购安排及价格等事宜。签署日期为 2 月 9 日和 2 月 14 日的 86 份《预受协议》涉及汇源通信股票 占其总股本比例为 11%,早于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委托汇源通信于 2 月 22 日向全部股东披露要约收购价格等重大信息的时间,以及于 2 月 27 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时间,未能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二、事件还原 将本案例事件还原至今年2月份,上海乐铮与安徽鸿旭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约好要约收购汇源通信,但在尚未公开披露要约收购基本条件、价格前,上海乐铮和安徽鸿旭就私下与90多名投资者签了预受要约协议,以上海乐铮的说法是,这些投资者都是主动找到收购人并要求签署预受协议,随后收购人在披露了要约收购报告摘要后,直至今日也没有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也没有办理要约收购保证金的缴纳手续,究其原因,上海乐铮与安徽鸿旭两个公司互相指责,上海乐铮认为,该次要约收购是由安徽鸿旭为要约收购的出资主体并办理具体办理要约收购事宜,但安徽鸿旭刻意回避沟通,态度消极,不履行本次要约收购义务所致,而安徽鸿旭认为92份预受要约协议是由上海乐铮主导签署的,无法确认前述协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因此出于风险考量有意不再推进要约收购。自此,由于上海乐铮与安徽鸿旭之间的纠纷,导致此次要约收购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后再无进展,而且至今双方也未明确发布取消要约收购的公告。 三、从本案例看要约收购的几个注意事项 上海乐铮及安徽鸿旭要约收购汇源通信事宜已经演变成一场罗生门,小编无意探究这场收购背后的利益纠葛,仅从深交所的处分出发,与读者一同探究几个有关要约收购的注意事项: 1. 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时应向交易所提交备案资料,并及时办理履约保证手续,及时披露要约收购进展 上海乐铮及安徽鸿旭被处分的第一个理由是,未能在披露要约收购摘要后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未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履约保证业务,也未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后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前披露提示性公告。 就此,结合此案例,小编将披露要约收购摘要后要约收购人要做的事项梳理如下: (1)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相应的备案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指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应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时,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自查表; (二)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三)要约收购报告书; (四)深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显然,上海乐铮及安徽鸿旭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的同时并未按照前述估规定向交易所提交前述资料,《要约收购指引》成为该两个公司被处分的法律依据之一。 (2)办理履约保证手续 根据《要约收购指引》第六条规定:“收购人应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以下至少一种方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履约保证手续: (一)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并将《要约收购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已披露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材料传真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申请将该款项从受托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二)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收购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三)以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履约保证的,应将保函、已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财务顾问对银行保函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声明等材料提交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保函的金额应为要约收购所需的全额资金; (四)以财务顾问出具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作为履约保证的,应将书面承诺、收购人与财务顾问签署的委托协议原件、已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材料提交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财务顾问应在书面承诺中声明: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由财务顾问无条件进行支付。” 在本案例中,收购人并未按照前述规定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前述履约保证手续,这也是收购人双方争执的原因之一,即上海乐铮认为,安徽鸿旭应该是履约保证金义务承担方。 (3)在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之前持续披露要约收购进展 根据《要约收购指引》第八条规定:“收购人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起六十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在期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其后每三十日应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在本案例中,收购人在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前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持续披露要约收购进展。 (4)如果因客观原因或无意推进要约收购,而不能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应当终止要约收购计划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要约收购指引》并未明确要求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摘要后多长时间内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四十七条要求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做出如下声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于×年×月×日刊登于×××”。 因此,前述格式准则要求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中要自行明确报告书全文的披露时间。 本案例中,收购人在披露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后再无实质性推进意愿,而且已经超出了其在摘要中承诺的全文披露时间,但始终未告知上市公司终止要约收购计划。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 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收购人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后未能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在作出取消收购计划的决定或收到不获准的相关通知后,及时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收购计划取消及其原因”。 根据前述规定,相关法律、规则实际上只规定了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情形,但对于本案例中,收购人既不取消收购计划,也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此要约收购应当视为终止或是仍然在继续? 根据深交所于2018年9月27日向上海乐铮出具的“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93号”对此次要约收购的状态的表述为“截至目前,虽经本所多次督促,你公司仍未能推进要约收购的进程”。由此可见,鉴于相关法律、规则并未规定强制终止收购计划的情形,因此在目前这种特殊案例下,交易所目前也无法认定收购人已经终止了要约收购。 小编认为,本案例中的收购人,既不推动收购,也不终止收购计划,属于不诚信行为,收购人如果因客观原因或无意推进要约收购,而不能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应当及时终止要约收购计划。 2. 要约收购中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本案例中,收购人未委托上市公司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且未公开披露要约收购条件、价格前就已经与90多名投资者接触并签订了预受要约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小编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两点才视为履行了要约收购中的“公平对待”原则: (1)平等地向股东获取信息 在收购人未委托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要约收购的价格、基本条件前,不应该私下接触股东,并向其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交易对价及交易条件,甚至与其提前达成协议。本案例中,且不论收购人是通过何种渠道接触到近100家投资者,并与其达成预受要约协议的,其在2月22日通过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的方式披露收购比例下限、收购价格上限等要约收购条件前就已经向近100名投资者披露了交易条件并达成了预受要约协议,违反了“公平对待”原则。 (2)交易条件或交易价格平等 在要约收购中,股东有权平等地向收购人出售其所持股份,且在价格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收购人不能私下与股东达成更优的收购价格或条件,也不能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向特定股东要求附加的、额外的交易前提或程序。如果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
四、一点思考 本案例中,收购人披露的要约收购的期限为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披露之次日起60个自然日,由于收购人之间的争端,导致至今尚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因此,尽管截至目前收购人未披露取消要约收购计划,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并未进入要约收购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麻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约收购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规定规则并非明确规定要约收购期限的起算点应该至少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日起算作要约收购期限的开始,比如2018年4月份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京威股份案例。 但如果设想,本案例也是以要约收购报告摘要披露之日作为要约收购期限起算点,此后收购人又无意推动要约收购,且不主动终止,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这个要约收购期间内,则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上市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在收购期限内,上市公司董事也不得辞职。 因此,为避免前述问题,以本案例为启发,小编思考能否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其他涉及要约收购法律法规中加入强制终止要约收购的规定,比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一定期限内仍无法披露要约收购报告全文,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视为要约收购计划终止;或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将要约收购期限的起算时间、最长期限等作出明确限定,防止收购人滥用要约收购程序影响上市公司正常决策、经营,例如将要约收购期限的起算时间明确限定在“不早于要约收购报告全文披露之日”等表述。 为方便各位董秘、证代交流,他山咨询公众号(tashansz)专门建立了“证券事务知识共享社”微信群,方便我们共同交流、一起进步。另外,也有不少客户委托我们为其高薪寻找合适的董秘、证代,我们也兼职为大家寻找相关工作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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