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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行政诉讼研究之房屋征收案例十 认定事实不清,未登记建筑认定书被撤销 --丁先生诉某区政府撤销...

 江中鸟6933 2018-10-10

 合法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书,应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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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行政诉讼研究之房屋征收案例

认定事实不清,未登记建筑认定书被撤销

--丁先生诉某区政府撤销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案

 

杨应军律师(13911859296,同微信号)

www.yangyingjun.com


 

基本案情:

某区甲巷××号部分房屋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为实施地铁一期工程某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对该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测绘单位对涉案房屋开展房产建筑面积测绘。征收实施单位乙街道于2015年9月8日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征收部门于同月11日审核同意后,报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015年9月14日,某区政府组织召开某区征迁工作例会,区政府办、区发改经信局、区城管局、××街道、某规划分局、某国土分局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决定认定位于甲巷××号(部分房屋)的未登记建筑,系单位搭建,搭建人为丙公司,用途为住宅,该处未登记建筑共计600平方米,结构为砖,比对84年、95年航拍图均显示,系1983年12月10日前搭建。认定该未登记建筑(600平方米)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15日,某区政府将上述认定意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1日,某区政府作出某征认(2015)第****号《某区未登记建筑认定书》,载明:经核查,该处未登记建筑中有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建筑物符合《某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另有个人搭建建筑物,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简易(棚、坯),建造年份为1992年8月13日后,现依据《某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某区政府于同年9月28日将该认定书送达丙公司。丁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未登记建筑认定行政行为,认定其为甲巷××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判令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享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作出被诉****号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被诉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审查对象为某区政府所作的未登记建筑认定行政行为,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予审查。因原告要求撤销被诉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庭审中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丁先生的诉讼请求。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某区住建局在实施地铁某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组织某区乙街道办事处对甲巷××号房屋进行未登记建筑认定过程中,明知甲巷××、**房屋各有《租用证》且上诉人丁先生等均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听取该重大利益关系人的意见,亦未进行调取资料核实等其他调查活动,即行依据原审第三人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进行未登记建筑认定,与《某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不符,程序违法。并致甲巷××号**房屋是否符合《某市区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第五条情形的事实难以直接认定。故被上诉人某区政府作出的某征认(2015)第****号《某区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有关本案争议部分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一并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某杭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某区政府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某征认(2015)第****号《某区未登记建筑认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未登记建筑认定。


02


杨应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自有公房承租人维权的案件,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征收前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问题。

未登记建筑是没有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其形成原因多样,需要具体分析。之所以要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这主要考虑到有些未登记建筑使用人是长期使用该房屋,有的是因行政管理滞后未办理产权手续等情况,再考虑到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充分了解情况,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等。

本案中,丁先生在征收部门对甲巷××号房屋进行未登记建筑认定过程中,提供了房屋的《租用证》并提出异议,但征收部门对此没有深入调查,就依据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进行未登记建筑认定,并未提请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因此,法院以某区政府作出本案《某区未登记建筑认定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实践中,在公房征收项目尤其是旧城区改建项目中,往往涉及较多的未登记建筑。在进行未登记建筑调查、核实时,征收方往往为省事,图方便,或者想推脱责任,要求公房所有权单位出具认定意见,然后房屋征收方直接以此为依据进行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往往这种认定方式存在一定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对于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既然《征补条例》明确了由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相关政府就应当严格依法办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历史形成原因等因素,适当宽松地认定未登记建筑,以促进房屋征收顺利进行,维护公民合法居住权益,同时也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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