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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合同

 果真真真 2018-10-10
甲方:刘、杨、……;乙方:李
合同见证方:刘庄村四组群众代表
        自2016年12月以来,乙方已在刘庄村四组村民……的承包地经营生态农业(种养结合)项目近两年 。2018年秋,逢该组土地调整确权,为了明晰“三权”(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出让经营权)关系,厘清责权利规则,稳定生态农业长效积累,经多方协商,特签定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如下:  
        一 、甲方刘…………同意继续将本人的承包地交付乙方经营 ;出让经营权期限为长期 
        二 、本宗承包地经营权出让价格为每亩每年叁佰元  ,于每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之间,乙方将下年度出让金交付甲方代表,在见证方监管下,共同将出让金分发给甲方诸人 。
        三 、见证方,即土地集体所有权管理方,有责任保证甲方对本合同所指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以确保甲方保有对土地经营权出让的基本资格和权力 。
        四 、鉴于农村土地流转中最普常症结,承包固化与家庭人口增减带来的集体所有土地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见证方在土地整体调整上,应本着稳定已有承包关系,采取就近增减微调,加上出让金集中管理平衡的方法,以避免周期性重新分配(全盘打散)而带来的承包权不确定性  。
        五 、见证方不得以将本合同所指土地转为经济田为借口,而剥夺甲方对该土地的承包权 。
        六 、甲方和见证方,要共同保证(维护)乙方在经营期内的“通电、通路、通水”等基本生产条件 。
       七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将本合同所指土地经营权拿来做抵押,甲方及见证方也不得将土地承包权、所有权拿来做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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