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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合并,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神州国土 2018-10-11

同一权利人依法取得相邻两款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其中一块宗地经完成规划中的部分房屋建设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该地块规划一幢建筑物跨越了两宗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该两宗地合并为一宗地。那么,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题一:登记类型适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在此例中,宗地合并可以确认为同一权利人合并不动产,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伴随其他情形发生。对于符合变更登记一种或多种情形的,由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适用变更登记办理。

问题二:如何开展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附录A中8.1、8.2和8.4的相关规定,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由七层28位代码组成。不动产单元代码表示了该不动产所处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宗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特征和定着物单元标号等信息。如果该不动产单元代码发生变更,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从相应层级开始适用相应规则处理。

此例中,宗地一已经完成部分楼幢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就是已经为大量的房屋编制了不动产单元代码。同时,变更层级始于宗地顺序号。虽然《技术方案》规定了要重新续编顺序号,但是为了减少工作量,保证登记工作的延续性,避免使大量物权客体处于不确定状态,和并宗地后新的宗地顺序号可以沿用宗地一的顺序号,定着物单元标号续编即可,也建议方案经过试行期后,对该规定予以修改。当然,也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在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

对于已经开展土地分摊工作的市县,权籍调查还应该充分考虑和并宗地对土地分摊的影响。原则应该是尽量保持原来的分摊方法和分摊结果不变。

土地分摊点这里:

https://mp.weixin.qq.com/s/YugGHxSjVL4J0msgSFpa1g

问题三:登记实务办理

登记实务中,适用变更登记无疑,但是具体操作应该根据权籍调查报告的情况具体确定。

如果新宗地顺序号沿用宗地一的顺序号。仅将两块宗地合并为一块,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继续使用宗地一代码,注销宗地二登记簿即可。对于宗地一的地面定着物不动产没有特殊的影响,定着物顺序号续编即可。此种方法应该为最简便的方法。

如果将宗地一和宗地二的顺序号全部注销,在该地籍子区内最大宗地号续编,需要同时注销宗地一的登记簿、宗地一地面定着物的登记簿和宗地二的登记簿,重新建立新宗地的登记簿。在宗地一和宗地二的登记簿中注明新宗地不动产登记簿编号,同时在新宗地的登记簿中注明原对应的两宗地的不动产登记簿编号。宗地一涉及地面定着物,在办理新业务时,变更登记簿和不动产单元号,发生一起变更一户。此种方法相对复杂,办理周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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