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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这些风险你需要知道!

 无语posmll98z2 2018-10-11

2016年7月5日9时许,姚志全驾驶汽车从来宾市兴宾区大湾乡往象州县石龙镇方向行驶,行至石龙镇大塘村时,看到韦某等三名相识的老妇人在等车,便好心让她们搭乘。

当汽车行驶至石龙镇大利村路段时,姚志全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汽车驶出路面侧翻,造成韦某受伤。后来,韦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志全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期间,在法官的调解下,姚志全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姚志全赔偿11.4万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志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死者家属对姚志全表示谅解。鉴于姚志全在案发后自首、积极抢救伤员、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无偿乘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分析

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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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驾驶员无偿给人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

例如:如果甲车和乙车相撞,造成乙车上的免费同乘人丙受伤的,如果事故责任是甲车引起的,同乘人丙按侵权责任追究甲的责任,要求甲赔偿。如果事故责任是乙车司机引起的,同乘人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尽管乙是免费给丙搭车的。即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负有谨慎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到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

二、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目前,很多人认为免费“搭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和普通的客运赔偿在数额上应当体现不同,比如酌情减少一些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但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

鉴于同乘者和驾驶员或者车主之间一般是亲友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碍于情面没有要求驾驶人员赔偿,索赔往往发生在关系不那么亲密的同乘人之间,比如邻居、同乡、普通同事、远亲。所以司机朋友在搭乘其他人员时,请谨慎考虑让不让其上车,同时要谨慎驾驶。

如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况的,同乘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可以和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形成过失相抵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偿乘车常见问题解答:

1、亲友搭车分摊油费,是否构成非法营运,是否影响保险理赔?

私家车以收费为目的的营运行为是非法的,但亲友间偶尔的行为则不能视为非法营运。非法营运一般不影响保险理赔,除非有明确约定。

2、搭乘的顺风车是借来或租来的车,出了问题谁担责?

司机所开车辆系借用的,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仍借出),则车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租车的情形同上。

3、搭车人乘车前口头或书面放弃索赔,司机能否免责?

搭乘人乘车前口头或者书面放弃索赔的权利,该种放弃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搭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是人身伤害,属于健康权受损,作为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或者约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司机免费让他人搭顺风车,责任会轻些吗?

驾车伤人,收钱与否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司机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应尽到保护车内乘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司机对搭乘人的注意义务并不会因有偿无偿作出区分。无偿搭载,司机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部分补偿责任,承担与运输合同中对于正常旅客相同的赔偿并无不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对于无偿搭车产生的司机赔偿责任,会酌定减轻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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