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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5例“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刘锡春律师 2018-10-11
【背景】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和科学退出,对于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和基本解决执行难,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有着重要意义。2015年2月,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防止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简称“终本程序规定”)。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本程序规定”通过明确终本程序适用条件、畅通终本程序案件恢复机制、完善案件终本后救济管理,有效解决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突出问题。


【案例】

1

张某某与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某申请执行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欧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

案件执行中,旺苍法院依法向欧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的线索调查核实,以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欧某某名下有车辆、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房产、不动产等财产,仅发现被执行人欧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1050元,遂采取额度冻结措施。该院随后到被执行人欧某某户籍地旺苍县马家渡五峰省粮库实地调查。在一栋老旧的民房里见到了被执行人欧某某及其母亲、兄弟,了解到被执行人欧某某在2014年3月25日因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身体遭受伤害致残,经广元市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轻度智力障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叁级残疾,旺苍县东河镇印月谭社区公会将其纳入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对象,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聘用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园林管护工作,由被执行人欧某某的母亲予以辅助,除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困难残疾人补助金外,无其他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困难残疾人补助金,均打入法院冻结的工商银行社保卡上。随后被执行人欧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困难残疾人补助金的社保卡的冻结,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鉴于该案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以及查明的情况,旺苍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评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多年,因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且法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未恢复执行。至2018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在林业部门工作,已有固定收入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执行中查明,2014年被执行人欧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遭受伤害,造成智力障碍、身体残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已丧失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


2

曹某林、曹某琼、余某莲与任某才、李某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曹某林、曹某琼、余某莲与任某才、李某连系同村同组村民,两家系亲戚关系。2016年5月11日,被告任某才、李某连与李某莲(系申请人曹某林、曹某琼、余某莲近亲属)在地里干完农活后,被告任某才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告李某连及李某莲回家,行驶至汉源县富庄镇联络时,车辆驶出路面发生侧翻,造成李某莲死亡,李某连、任某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当地基层组织、交通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经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川1823民初912号判决书,判决由任某才、李某连赔偿曹某林、曹某琼、余某莲118990元。

判决生效后,曹某林、曹某琼、余某莲向汉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才、李某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任某才、李某连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拒绝报告财产,汉源县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才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另一被执行人李某连系残疾人,故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汉源县法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曹某林向汉源县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任某才已卖掉部分农副产品以及一头生猪,有款项放在家中。该院立即派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任某才、李某连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仅搜到现金115元。因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问题,执行干警当场将搜到的款项退还给了被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也很特殊。被执行人任某才有两个儿子,一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另一个儿子外出十余年,一直下落不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胁骨断裂尚未痊愈。被执行人李某连为双腿肢体残疾人,家庭条件也相当困难。汉源县法院通过向富庄镇人民政府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任某才、李某连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属精准扶贫对象。鉴于本案情况,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述:

该案被执行人任某才无证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确无偿还能力,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财产。这类发生在农村地区的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度大,执行不能案件占比较多,目前四川各级法院正积极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加大司法救助、争取社会救济等多种方式予以化解。


3

虞某华与吴某君民间借贷纠纷案


虞某华申请执行吴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君未主动履行义务,虞某华于2018年4月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0535.83元。

案件执行中,绵阳高新区法院依法向吴某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对申请执行人虞某华提供线索的调查核实,以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仅几百元;也未查到吴某君名下有车辆、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以及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该院遂委托吴某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财产状况,经调查反馈,未发现吴某君在泰顺县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后调查发现,吴某君在绵阳高新区的住宅,已在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前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根据申请执行人虞某华的申请,该院依法对吴某君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但未收到财产举报线索。目前,该院已依法将吴某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评述:

本案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转移了其名下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当事人之间进行借贷行为,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谨慎进行经济交往,降低交易风险。同时,在诉讼前、诉讼中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实现,承担执行不能风险。


4

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申请人潘某借款20万元,约定用一套住房进行担保,但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潘某以张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四川省大竹县法院判决后,张某仍未履行义务。

执行立案后,由于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借款时约定的担保房屋未登记在张某名下,且经过法院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手段,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大竹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彩铃、移送公安机关临控。该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评述: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因没有办理有效财产抵押,终致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务往来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价值的抵押物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


5

李某永与四川省三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李某永与四川省三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四川省三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某永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时止。”后因四川省三台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李某永申请强制执行。

四川省三台县法院立案受理后,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企业停产,所生产的产品系功能性的营养食用菌油,且已经过期,无法进行评估、拍卖。该案于2018年6月恢复执行。再次经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解放牌、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但法院未能实际扣押到车辆。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处工业园区,尚欠土地出让金,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无法处置。公司的大部分机器系定制机器,无合格证,专利已过期,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的一套生产机器设备,法院组织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根据该案情况,该院于2018年7月30日再次就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申请人既不同意以物抵债也不愿意申请破产。

评述:

本案比较典型,虽涉案企业具有一定财产,但财产难以处置变现,如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也不愿意申请破产,其债权往往无法兑现。债权人在进行相关交易、经营等活动中,应审慎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并尽可能要求提供担保,防控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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