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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场婚约以损失近20万收场 娶媳妇并非儿戏

 天助我顺 2018-10-11

中国法院网讯 一场婚约原告花费了近50万元,在仅仅维持了45天后,以原告损失了近20万元收场。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玉宝玲、玉耿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春雨彩礼人民币30万元整。

原告柳春雨1983年2月出生,以这个年纪如果在农村又没有较好的外在形象、经济条件、家庭背景作保障,恐怕就要一辈子打光棍了,幸好他有一门做蛋糕的好手艺,虽然年纪三十多,还能被小十多岁的姑娘相中,当然,跟舍得花钱应该也不无关系。

经查明,原告柳春雨与被告玉宝玲经他人介绍相识,2018年3月5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定亲仪式。按照媒婆双方穿梭达成的彩礼协定,定亲当天,原告柳春雨向被告玉宝玲支付礼金人民币298000元、见面礼38800元、上门礼10000元、折饭礼20000元、打发被告玉宝玲父母4000元、改口费20400元、打发被告玉宝玲弟弟6800元、打发被告参与定亲仪式的亲属共计30000元。2018年3月间,原告柳春雨还向被告玉宝玲支付36000元用于购买金银首饰和赠送价值15000元的卡地亚手镯。2018年3月27日,在双方定亲二十多日后,被告玉宝玲跟随原告柳春雨一同外出经商并同居生活。对于经过农村仪式娶回来的新婚妻子,原告柳春雨还是看重的,自定亲之后,每一个月都会拿出一定数量的现金供被告玉宝玲消费使用。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大概忽略了爱情是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相互了解,才可能真正檫出火花的,并不是花的钱越多,爱得就越深,关系就越牢靠。就在他们共同外出打工生活一个月后,原告柳春雨对被告玉宝玲花钱较多提出质疑,双方产生争论,由此引发被告的强烈不满和激烈的情绪反应,被告由此认为原告小气,并将此事上升到今后可能发生的家庭地位之争、经济大权之争的高度来认识,也触发了她对与自己仅仅同居一个多月的男人的重新审视。抑或是原告柳春雨一天到晚忙于生意,还不够细心,或者因为争吵情绪不够稳定、转变不快,他竟然没有发现“妻子”已有身孕,也对“妻子”的性格因处于磨合期尚不了解;抑或是被告玉宝玲性格过于刚烈或者对婚姻家庭的严肃性、复杂性和困难估计与认识不足,她认为原告的质疑不可原谅,被告于是在很短的时间里做出了一个导致他们关系迅速恶化的决定,离开原告,此后,任由原、被告双方亲友怎么从中调和,被告均不愿与原告重新在一起生活,期间,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导致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和双方家人关系的进一步紧张,最终这场婚约很快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原告柳春雨与被告玉宝玲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玉宝玲支付的各种礼金能够认定的有:礼金、上门礼、折饭礼、改口费、四金以及卡地亚手镯,合计451000元,系彩礼的范畴,但除此之外,原告向被告玉宝玲支付或花费的其他费用,打发被告玉宝玲父母、弟弟、亲属的40800元,并非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可不予以返还。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很短,被告应当返还大部分彩礼,考虑到被告玉宝玲怀过孕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玉宝玲向原告返还彩礼的数额为30万元为宜。彩礼的给付涉及原、被告两个家庭的往来,本案中,被告玉耿鑫作为玉宝玲的父亲,共同接受了原告给付的彩礼,应负有共同返还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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