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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以抢红包形式进行赌博 “免死金牌”发“福利”和“红包” (2017)浙0783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书

 法律派 2018-10-1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浙0783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培,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建筑从业人员,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应跃,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锋锋,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建筑从业人员,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江,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建筑从业人员,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华庭,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11月1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超华、代理检察员李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及辩护人王应跃、李桃梅、何华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合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名为“30-200,7包1.5倍”等微信群,召集多人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吕培维护群里日常秩序,并通过名为“免死”的微信号在群里抽头获利;被告人王锋锋用微信号负责在群里奖励返现;被告人王锋锋、赵江负责召集人员到群内赌博,并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调动气氛。三被告人共同使用抽头获利钱款,及对部分抽头获利钱款予以平分,后于2017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建立微信群赌博以来,“免死”微信号共计收入人民币189123.35元,奖励返现共计人民币49073.6元,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49.7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支付宝转帐明细、微信收入总额照片、银行卡明细、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培、王锋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吕培辩解,起诉书指控的获利金额不符合事实。按照赌博规则,“免死金牌”微信号抢到的红包用于赔付“中雷”、发放奖励、福利等,这些应当予以扣除;王锋锋、赵江起协助作用,不是共同犯罪。

  辩护人王应跃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被告人吕培等人的非法获利金额应当扣减建群时的资金、赌博奖励、福利、给参赌人员的借款等;被告人吕培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锋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李桃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锋锋等人在群里已经支付的奖励、福利等应在获利金额中扣除;积极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江辩解,其一直拒绝建赌博群,起诉书指控其参与“合谋”不是事实;其在群里参与赌博、发放红包,不是事先分配的任务;其反对赌博群,没有分到钱。期间吕培给过几千元钱,系归还借款;对起诉书认定获利金额14万多有意见。

  辩护人何华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参与程度小,情节较轻,只是帮助拉人进群,发放红包活跃气氛与开设赌场分工没有必然联系;三被告人非法获利金额应扣除其他相应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在本市巍山镇富士精品酒店,被告人吕培提议在微信建群供人赌博牟利,得到被告人王锋锋、赵江的响应。同年3月16日前后,被告人吕培以其为群主建了名为“30-200,7包1.5倍”的微信赌博群,主要赌博规则是:群里任一参赌人员选择发30元至200元之间不等金额的红包,红包上标注一个0-9之间的数字即“雷”;红包分成7个,群里的人一起抢,抢到的红包金额最后一个数字和“雷”相同就“中雷”,抢中者按该次发包金额的1.5倍给发包人;群主有权在微信群里设置“免死金牌”“秒挂”微信号,“免死金牌”只能且肯定能抢到7个红包中的一个。如果只有“免死金牌”“中雷”的,“免死金牌”只需支付发包金额的0.5倍给发包人。此外,赌博规则还对“大豹”、“大顺”等特殊数字予以8.88元至4888元不等金额的奖励作了规定。被告人吕培建群后将被告人赵江、王锋锋先后拉入群。被告人吕培在群里有两个微信号,一个用于维护微信赌博群的日常秩序,另一个即“免死金牌”用于抢红包获利。被告人王锋锋的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为其尾号为4873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吕培以其有诉讼为由让被告人王锋锋将上述银行卡同时绑定在“免死金牌”上用于微信提现,提现后的钱由被告人王锋锋负责赔付“免死金牌”奖励等。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积极召集人员到群内赌博,并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托群。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在江西省鄱阳县海联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查,建立微信赌博群以来,“免死金牌”微信号累计收入人民币189123.35元,其中用于奖励返现49073.6元,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非法获利140000余元。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吕培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锋锋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赵江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张三”(姓名在卷)、李某、金某、吕某、虞某、徐某的证言、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微信截图、本院暂扣款票据、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微信赌博群,召集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在建微信赌博群时一起商议,建群后一起参与管理和活动,并共同参与获利钱财的消费、分赃;被告人王锋锋尾号为4873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现支的钱款,除第一次为4500元外,其余多为3000元等事实,有证人李某、“张三”、金某、吕某、虞某、徐某的证言、微信数据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在公安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有供述,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吕培提出被告人王锋锋、赵江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江提出其反对建微信赌博群及未分得钱财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免死金牌”中的款项系抢到的赌博红包总金额,根据该赌博规则已发放的奖励可予扣除。“免死金牌”提现后用于发放“福利”和发“红包”的款项,系该微信赌博群“托群”行为,不应予以扣减,故被告人吕培、赵江和辩护人王应跃、李桃梅、何华庭提出“福利”、“红包”金额应予扣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吕培、王锋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培、王锋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锋锋、赵江能积极退赃,被告人吕培退出部分赃款,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江较被告人吕培、王锋锋情节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应跃、李桃梅、何华庭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锋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暂扣于本院由被告人吕培、王锋锋、赵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吕培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玉华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人民陪审员  杜明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 记 员  刘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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