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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新解

 宜昌石头书屋 2018-10-13
 

所谓的“中国特色”最重要的基础之一就是“孝道”。据考证,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孝”是一个会意字,它的意思是小字辈搀扶着长着长长胡须的老人。所以《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儒家倡导“仁义礼智信”,孔子的学生有若说得最透彻:“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孔子又这样一番话可以作为孝道的注释:“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也就是父母在世时要以“礼”来事奉他们,父母死后要以“礼”来安葬他们,安葬以后还要按照“礼”来祭祀他们。“事生”最基本的是“奉养”,更为重要的是要尊敬;“事死”则包括葬之以礼和祭之以礼。主张“三年之丧”那样的“天下之通丧也”;而把“祭祀”作为治理国家的四件大事之一,要做到“事死如事生”,做到“祭如在,祭神如神在”,所以清明祭祀就成了国人极为重要的仪式之一。

孔子的政治理想,是想建立一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百姓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而要实现这一理想,首先就要从孝道开始,敬畏天地、忠于君王、热爱父母、尊重师长,从而扩大到去“爱人爱众”,使社会达到和谐。所以,孔子认为,如果一个人有了孝道,他的人性就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包括遵守社会的规范,也为人善良和气。《论语·学而》中说得明白:“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孟子对孝顺的解释更详尽:“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这其中就包括“尊”和“养”;而“不孝”的五条标准则是:“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羞辱),四不孝也;好勇斗很(狠),五不孝也。”

“孝”的由来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体家庭的形成,父系家长制的确立逐渐形成和发展,在儒家看来,孝顺父母,敬爱兄长,是实行仁德的根本;而且为了顺应统治阶层的需求,设计出一个“天地君亲师”的顺序。其实是一种误导。在科学还不发达的年代,天地值得敬畏,父母值得孝顺、老师值得尊敬是正常的,而对于那个“君”百依百顺就说不过理了。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国人最大的印象自然是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家庭,那个时候所谓的“师”不单单是指私塾学堂里的老师,而是“三人行必有我师”的那个“师”,除了族群,就是朋友圈,而几乎每一次的改朝换代按照儒家观点都是“欺君犯上”的“大逆”,《西游记》里孙悟空所说的“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就表现了人们蔑视皇权,、追求民主的意识,也表达了“天下”和“君权”不是哪一家的这个最基本的权利分配意识。

但是有趣的就是,如果一旦当上了皇帝,尝到了“唯我独尊”和“天下第一”的滋味,自然就不愿意让大家轮流坐庄了,于是,儒家就会编出“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君叫臣亡,臣不得不亡”的逻辑来麻痹芸芸众生,于是,就有了改朝换地的开国英雄,也有了平庸无能的子孙后代。就连被赶到海岛上去的蒋某人也不例外,苦心积虑的把自己的儿子推上台,不料,那个平庸之辈却颠覆了自己父亲留下来的一统江山,也许这就应了那句:“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

山东聊城的那起辱母杀人案,如果没有《南方周末》的报道,如果地方法院无期徒刑的判决没有在民间炸了锅,如果没有网易转载后的留言达到罕见的超过一百五十万条,就不会有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就不会有后来各级司法检察机关的介入,这个忍无可忍的小人物就注定会石沉大海,传统道德的坚守和社会不公的现实就不会这样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群情激昂。

这个案件至少透露了许多的信息:其一、民营企业想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贷款几乎等于天方夜谭;其二、私人借贷十分猖獗,利率突破央行规定的上限也无人问津;其三,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催债队伍肆无忌惮,什么都做得出来;其四、公安要么不作为,要么狼狈为奸;其五、缺乏陪审制度的司法人员对该案简单粗暴的判决根本无视案件的起因和过程,也不考虑当事人的被逼无奈和正当防护……这就不得不让人疑惑:如今大力倡导的孝道是否仅仅只是纸上谈兵?也就不得不让人感到愤慨:一个小人物为了维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而自卫反击居然成了罪犯!

先说高利贷之厉害:苏银霞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无力归还;再说暴力催债之狂妄:骚扰、辱骂、殴打,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致使她儿子濒临崩溃;还有求助如此无力: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最重要的是警察如此不作为: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随即离开。这也就成了压倒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被催债人员控制、亲眼看见母亲被凌辱、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最终选择了以命相搏,从桌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之后,于欢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把凶器交给了警察,并接受了警察的拘捕。激起公愤的是,法院的判决既没有分析前因后果,更没有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判断,理由居然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甚至愤怒,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而法律的正当性除了立法环节的正当性,还包括执法和司法环节的正当性,如果说,广大民众根本没有参与到立法环节,或者即使参与了也没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这样的立法也是不正当的,任何执法也是有选择性的执法,不过就是权力者强加给社会的桎梏,也是对法院中的“人民”的最大讽刺。

就是用近几年鼓吹得天花乱坠的孝道来说,在父母遭到伤害和侮辱之时,如果不能挺身而出、奋力抗争,那还叫人吗?当国家受到威胁、遭到外敌侵略的时候,都会说“国家有难,匹夫有责”,而作为国家最基本的家庭同样受到威胁、面临灭顶之灾的时候,到了《国歌》里唱的那种“到了最危险的时候”,难道连“最后的吼声”都不能喊一声吗?姜文的《鬼子来了》就是一群憨厚老实的乡民被逼无奈的最后反抗,河南老乡在抗战期间驱逐汤恩伯部、迎接日军同样也是如此,不过就是方式不同罢了。

设想一下,任何一个血气方刚的男人,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亲被以极端的方式当众强制猥亵、侮辱,而警方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就离开,当他终于明白了法律根本不能保护自己和家人,还有理应受到尊敬的父母之时,如果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都会同于欢一样,甚至比他表现得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宥,也绝不后悔。

千万别忘了,于欢的所作所为表明他就是中华美德中的一个孝子。(20171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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