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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野蛮施工挖断燃气管线,相关责任人被罚50余万元!

 CBYQ 2018-10-13

2018年7月1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在回填5号地下停车库入口基坑时,施工挖掘机不慎将一根GB1中压0.4Mpa燃气管线划破,造成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区各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抢险救援。目前,救援工作已经结束。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安平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注重证据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认定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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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黔房开字临E52130083;有效期: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6月12日,法定代表人:周薇,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黎A线北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书编号:522526201311025501,有限期:2013年11月2日至2018年6月3日;交纳了城市道路占用费(收据),占用期限: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编号:平国用(2013)第10002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建字第520000201412281号。目前,该公司总经理刘飞负责堡墅项目收尾工程。


2.管道单位: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德权。总经理杨启华全面负责燃气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故管道隶属于燃气公司黎阳A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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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情况和管理情况

2017年4月堡墅项目为建设5号楼地下车库,对沿线人行道进行占道封闭施工开挖基坑,并将燃气公司黎阳A线燃气管道围入了施工范围。据查,堡墅项目开挖基坑未向燃气公司对接管道线路布置和制定管道保护方案以及采取管道保护措施。2018年6月25日,堡墅项目回填工程开始施工,由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毕,堡墅项目为节约成本自行组织人员对剩余的附属工程进行施工作业,其中包括5号楼地下车库入口回填工程(以下简称回填工程)。


  经查,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无建设施工资质;回填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方案;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现场管理人员刘文顺无施工管理资质;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前未召开班前会议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的挖掘机是临时租用(包括操作员),堡墅项目未对挖掘机操作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资料及毗邻区域内陆下管线资料。回填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堡墅项目未向燃气公司对接管道保护相关事宜;未制定管道保护施工方案和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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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A线管道情况和管理情况

黎阳A线管道隶属于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11月11日开工建设,2014年4月18日竣工验收,2018年4月21日取得《公用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该条管道总长3391M,压力管道级别GB1,材质PE100,管径200×18.2mm,设计压力0.4Mpa,属于城市中压燃气管道。事故发生前管道运行正常。


  据查,此次事故中被破坏的黎阳A线管道位于堡墅项目5号楼地下车库入口处人行道的下方。堡墅项目5号楼在施工时破坏了围挡范围内的人行道,还破坏了位于人行道下方的管道标识牌、警示带和示踪带。堡墅项目在开挖和回填施工过程中,燃气公司与房开商均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制定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未派遣人员到现场蹲守指挥施工。


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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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日下午14时许,堡墅项目现场施工员刘文顺打电话通知挖掘机机主洪小祥要回填基坑。随后,洪小祥通知挖掘机操作员张石到堡墅项目开工。张石接到电话后14时30分左右到达施工现场,刘文顺安排其回填堡墅项目5号楼地下停车库入口基坑。16时40分,施工员刘文顺接到电话要求其到另一施工点查看工程进度情况,于是,刘文顺委托砂石供应方黄学华帮忙照看张石施工。刘文顺离开后16时45分左右,张石操作挖掘机在倒完土回斗时,挖掘机的斗把将附近的燃气管道划破导致天然气泄漏。发现管道泄漏后,张石立即将挖掘机熄火,与黄学华一起跑离施工现场,同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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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救援经过

2018年7月1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区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到报警堡墅小区发生管道气体泄漏。接警后,区公安局立即将天燃气泄露信息报告区应急办,区应急办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根据区委芦忠于书记的指示,在区政府郭正举副区长的组织和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协作,各尽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将泄漏事故危害降到最低。16点53分左右,区公安局和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对周边人群进行疏散,并对附近道路实施交通管制;16时55分左右,区消防大队对泄漏点泄漏的天燃气进行喷淋稀释;同时,平坝区神州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关闭该区域天然气控制阀门,切断泄漏源控制泄漏量;区供电局对该区域采取停电措施;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对泄露点周边开展排险工作,控制事故危害程度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本次天然气泄露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施工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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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挖掘机操作员张石在对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5号楼地下停车库入口基坑进行回填时,挖掘机在倒土回斗的过程中,斗把将附近的燃气管道划破,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

间接原因

1.堡墅项目安全意识淡薄。一是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回填工程施工作业;二是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现场管理人员无相关资质;三是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明确知道回填基坑附近有燃气管道仍然组织挖掘机在管道安全距离内进行回填作业,在燃气管道警示标识被其破坏的情况下,未向租赁挖掘机操作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资料及毗邻区域内陆下管线资料,未主动向燃气公司对接保护管道的措施,未按照规定会同管道燃气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2.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现场施工员擅离岗位,把施工安全管理职责交托砂石供货商代管;二是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施工设计、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技术部门审核;三是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未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只是口头简单地告知挖机操作员有地埋管道设施,未向其指明管道具体位置和设置施工红线。


  3.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管理不到位。一是堡墅项目开挖工程施工阶段,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只是口头与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接管道相关事宜,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共同制定管道保护方案和措施;二是堡墅项目回填工程施工阶段,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未与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接管道相关事宜,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共同制定管道保护方案和安全措施;三是堡墅项目开挖和回填工程施工期间,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均未派遣工程人员对其进行蹲守指挥施工;四是日常巡查管理不到位,提供的日常安全巡查记录出现6月31日的巡查记录,记录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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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刘飞,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负责人,负责堡墅项目附属工程的全面工作。在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此次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该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在实施基坑回填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对动土作业编制施工设计;未制定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给予肆拾玖万(¥4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不到位,其管道燃气被平坝堡墅项目纳入施工范围,且管道的标识块、示踪带、警示带被破坏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引起重视,未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管道的安全运营,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派人到现场督促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给予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肆万玖仟元(¥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启华捌仟元(¥8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安全运营部经理李江元陆仟元(¥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平坝区“7˙1”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贵州省城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堡墅项目要完善相关资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前要全面查明施工场地内的明、暗设置物,制定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并严格审核通过;在管道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后再使用机械施工;要与管道业主方进行沟通、协调安排管道业主方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共同制定管道保护方案,确保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防范破坏管线事故再次发生。


  (二)贵州神州燃气有限公司要加强管道巡查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管道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发现管道附近有第三方施工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燃气公司要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管道报警管理体系,安装管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和阀室阀门自动切断装置,切实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建立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评估演练成效,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安顺市平坝区“7˙1”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6日

 

来源: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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