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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裁判:双命题陷阱与捆绑式论证
2018-10-13 | 阅:  转:  |  分享 
  


思维的误区错误的裁判

双命题陷阱与捆绑式论证

文|唐正洪



笔者发现,在对案件的审理中,有的律师甚至法官,常常将一些在表面上看似有一定关联关系,但实际上毫无关系的两个问题,搅和在一起,进行论证、说明和判断,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这种思维方法及论证方法,让小编想到一部法国谍战片《蛇》,其中有一个十分经典的情节,即用低级的谎言掩盖高级的谎言。受此电影情节的启发,将这种思维论证方法称为——“双命题陷阱”或“捆绑式论证”。

一、法国老电影

惊天骗局。上世纪80年代放影的一部的法国电影《蛇》,反映了70年代苏联克格勃在西方国家组织的间谍活动:前苏联外交官弗拉索夫,在法国突然脱逃,请求政治避难,后被转移到美国中央情报局(CIA)。CIA对其进行了严密的测谎试验,他通过了测谎检查,最终获得CIA的信任。此后,他供出了苏联潜伏在西方各国政要中的间谍网,于是西方国家对这些高官了清理。然而,影片最后揭示,这是一场克格勃精心设计的骗局,他们借刀杀人,清理掉了一大批西方国家的谍报精英。

事后复盘。CIA事后进行复盘发现,测谎仪器及测谎据都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观测者对测谎数据的分析上。弗拉索夫把两个谎言巧妙地放在一起进行表述,其第一个谎言是无关紧要的低级谎言,第二个谎言是至关重要的高级谎言。虽然机器对两个谎言都报警了,但是由于两个谎言紧密相邻,观测人员以为机器报警的是那个低级谎言。这样,弗拉索夫以一个低级谎言隐盖了其高级谎言,得以蒙混过关。

二、双命题陷阱与捆绑式论证

1、双命题陷井:A命题与B命题,两者之间好像有某种关系,但是彼此独立,两者是否成立需要各自分别判断;换言之,虽然A与B具之间具有某种关系,但是从A命题的成立无法推导出B命题的成立,反之亦然。

2、捆绑式论证:对A与B的关系,一是人们习惯于用A命题成立的构成要件及判断方法,来判断分析判断B命题是否成立;二是人们在解决B命题是否成立问题的时,不知觉转移到对A命题是否成立问题的讨论上来。

三、裁判实例

生活中的“双命题陷阱”或“捆绑式论证”现象:你在讨论B问题时,他讨论的却是与B问题有一定关系的A问题,并用A问题来论证B问题。例如,以下两起案件:

案例一:汽车销售三倍赔偿案。消费者甲向乙公司购车,乙公司通过向丙公司购车,最后向甲交付了车辆。同时乙公司向甲交付了购车发票,并代为办理了保险及上户等手续。甲在使用车辆一年后,发现该车在其购车一个月前曾有过销售记录,并影响了其保修期限利益。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车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经法院调查核实,对该车此前的销售记录是否为真实销售所形成,以及该车在售前是否有行驶的情况等问题,仍处于不明状态。最终,法院以乙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判决双方退车返款;但是,以乙公司不是4S店等专营店,在客观上无法跟踪车辆销售情况,本案无法证明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驳回了甲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详情:案例18-17|销售违约不等于消费欺诈)

案例二:胎儿缺陷出生赔偿案。孕妇甲在怀孕第36周时,到乙医院作彩超检查。其中检查结果的四肢部分内容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可显示”。后甲在医院平产出一双上肢先天畸形并发育不全的女婴。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有“甲错过最佳产前检查时期,其到医院B超检查已是36周,胎儿大、四肢曲屈,肢体显示较难”、“未签订产前检查知情同意书,未尽到告知义务”、“检查诊断模板需要改进”等内容,其鉴定结论为:本病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6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了对乙知情权的侵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案胎儿的缺陷出生,系因孕妇缺乏优生意识,未及时作孕期检查,错过最佳产前检查时期所致,胎儿的缺陷出生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甲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详情:案例18-18|知权责任不等于胎儿缺陷责任)

思维的误区与错误的裁判:在案例一中,用对经营者违约责任构成问题的判断,代替对三倍赔偿责任构成问题的判断;在案例二中,用对知情权侵害责任的判断,代替对缺陷胎儿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对这种思维误区,可称之为——“双命题陷阱”或“捆绑式论证”。





正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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