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於如何管理流浪犬與寵物狗是否需要牽繩等問題的爭論在網路上進行得如火如荼。在動物保護主義者的眼中,流浪犬的基本權利如同人類的基本權利一樣應該得到保證;而另一些網友則認為,為了優先保證人類的權利,犧牲流浪犬基本權利是可以接受的。在這場關於流浪犬的爭論背後,隱藏著一個困擾許多哲學家的問題:動物的權利的邊界究竟在哪裡?我們又應該怎樣去保障動物的權利? 1.功利主義者吃肉嗎?在功利主義者看來,人類的一切行為應該追求快樂(pleasure)的最大化,並且儘量地去避免痛苦。作為功利主義者的代表人物,哲學家彼得·辛格 (Peter Singer)在其著作《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中提出過以下論證: 1.)任何導致痛苦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2.)食用動物導致了動物的痛苦。 3.)因此食用動物是不道德的。 對於彼得·辛格的論證,許多反對者提出了針對前提2.)的質疑。反對者認為,動物不能像人類一樣感受到痛苦,因此食用動物並不會導致動物的痛苦。然而,《國家地理雜誌》的記者Liz Langley在《動物也能像人一樣感受到疼痛》(The Surprisingly Humanlike Ways Animals Feel Pain)一文中指出,動物能夠像人類一樣準確地通過一些行為,例如舔舐或觀察傷口,來表達它感受到的疼痛。同時,與人類一樣,動物也會對疼痛做出躲避、警惕等反應。辛格寫道,正如人類通過觀察他人的行為來得知他人能感知到疼痛一樣,我們同樣能通過觀察動物的行為,來得出動物可以感受到疼痛的結論。因此,殺死動物會給動物帶來實實在在的痛苦。 第二,哲學家湯瑪斯·內格爾(Thomas Nagel)曾表示,生命本身有其內在價值。一如人類的生命提供了讓人類去思考、想像、與他人交流、感受周圍世界的能力的基礎一樣,動物的生命也為動物提供了獲得快樂的基礎。相較於人類的心理快樂,動物生命的價值不可謂不高,而為了人類的心理快樂輕易捨棄動物生命的行為是有待商榷的。同時,由於人類能夠從蔬菜,米飯等食物中汲取生存所需要的營養,相比與保證人類用餐的快樂而捨棄動物的生存權利,同時保證人類部分的用餐快樂和動物的生存權利能進一步將快樂最大化。 (圖/澎湃新聞提供) 2.人道養殖的動物能吃嗎?近年來,許多支持食用動物主義者提出了生產快樂肉(Happy Meat)的提議。快樂肉與傳統養殖的區別在於快樂肉保證為動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例如寬敞的居住空間,良好的營養,以及杜絕虐待)讓動物度過快樂的一生,盡可能以人道的方式殺死動物,且保證動物沒有痛苦。在選擇相對昂貴的快樂肉的買者眼中,在保證了動物度過愉快的一輩子,且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殺死和食用動物在道德上變得更容易接受。將此類觀點論證化後,我們可以得出: 1.)在度過了快樂的一生,且沒有痛苦的情況下,死亡是可以接受的。 2.)快樂肉的養殖過程保證了動物度過了快樂的一生,且沒有痛苦。 3.)因此,快樂肉養殖出來的動物可以接受死亡。 哲學家格雷.弗朗西恩(Gary L. Francione)針對前提2.)提出了質疑,弗朗西恩認為,快樂肉的概念將消費者的注意力錯誤地引導到向了對待動物的方式,而讓他們忽略了食肉者對這些動物的用途。在確定最後會將動物殺死的情況下,保證一些動物最基本的權利並不能降低殺死動物行為的不道德性。弗朗西恩舉了如下例子,想像有兩個奴隸主。第一個奴隸主每週打他的奴隸二十次,第二個奴隸主每週打他的奴隸十九次。兩個奴隸主的行為之間是否有任何重大差異?我們有什麼理由認為第二個奴隸主的行為在道德上更加值得稱讚? 另一類觀點認為,殺死動物這一行為本身是帶來痛苦的。哲學家維特根斯坦在臨死前曾表示,「告訴他們,我度過了幸福的一生。」以示他對於死亡的坦然接受。然而,與維特根斯坦的自然死亡不同,快樂肉養殖的動物的死亡是人為且違背動物意願的。雖然世間萬物的死亡均不可避免,但是自然死亡和違背意義的死亡仍是截然不同的。如同上文湯瑪斯·內格爾的觀點所言,死亡使得了動物喪失了作出一切可能行為的基礎,應該被視作一種對動物權利的剝奪。因此,對於動物而言,哪怕是以人道的方式執行死刑,死亡本身仍然是讓它們感到痛苦的。 (圖/澎湃新聞提供) 3.義務,權利,無知者是否無罪哲學家湯姆·雷根(Tom Regan)認為,殺死動物是侵犯了動物的生存權。雷根認為任何有生命的事物都有生存權,殺死動物吃肉侵犯了動物的生存權,因此吃肉是不道德的行為。 某些支持食用動物者認為,動物本身並沒有任何權利。他們提出,權利和義務有著對應關係。 1.)作為人類,我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著對他人的義務。例如我們享受人身安全的權利的同時,承擔著不去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義務。 2.)而與人類不同,動物無法承擔任何義務。 3.)因此動物無法享有任何權利。支持食用動物主義者認為,因為動物無法享有任何權利,所以動物也同樣無法享有生存權,因此食用動物不能算侵犯動物的權利。 對於該觀點,我們可以提出以下反駁:動物無法承擔任何義務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無法理解義務這一概念。而與動物不同,人類有能力去理解自己的義務所在。當人類選擇承擔某些義務,例如減少不必要的傷害時,這一義務所涵蓋的物件也包括一些不能理解或者承擔該義務的人,例如嬰兒,或者智力障礙者。在我們選擇保護他們權利的同時,也明白他們無法及時或者永遠不能去承擔相對應的義務。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去保障他們的權利。同樣的,由於動物的無知而導致動物無法承擔義務的情況下,我們同樣應該選擇保護動物的基本權利。 4.結論在人類的歷史中,動物的角色也不斷在變化。從被視為對人類的巨大威脅,變成生產工具,變成可飼養的寵物,變成多數人的糧食,人類一直在探索與動物的相處之道。如果說人類擁有著生存、自由、財產、隱私等等一切權利,那麼在科學與文明不斷發展的今天,或許我們可以嚴肅地思考,動物的權利與人類的權利之間是怎樣的關係,而我們究竟應該給動物多少權利與自由。如上文所言,在保障人類的基本生存後,對於是否放棄人類其他的延伸「權利」,如食肉的快樂,來換取動物的生存權,則取決於每個人心中對於人類與動物權利的優先順序排序。每個人對於動物權利的邊界,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或許,在不斷的追問下,我們終有一天會對這些問題有更清晰、全面的答案。 文/龔思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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