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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类似业绩是否排斥投标人(附类似案例)

 收集法律文章 2018-10-15
要求投标人类似业绩是否排斥投标人

案例点评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在取消标过程中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时的数量,减少评标的工作量,节约评标的费用和时间。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又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它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采取都应根据其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序或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对具有完成其工程所须资格要求的拟投标人数量应有充分的估计。
 
    在招标活动中,目前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方式,它可以有效地控制招标过程中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大大减少在评标时的工作量,确保工程招标人以较高的效率选择到满意的投标人。
 
    招标中的资格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包括对如法人地位、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专业审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等审查。该项目中投标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规定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业绩,是指投标人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属于指定行业做的业绩。而特定项目业绩是招标活动中必须的,也是主要的。不等同于特定行业的行业业绩。同样,投标人不能将 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产品自身的业绩。
 
    比如,某企业资质等级很高,但曾未做过相当规摸的住宅小区绿化工程,招标人肯定不能将工程交给这样的企业来实施。所以,资格条件中规定是否曾做过相当规模的类似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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