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今日头条,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1、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特征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二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无权处理的事项。比如即便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由其处理,本应由其作出甲种处理,但其却作出了乙种处理。三是出于私情私利而 不履行职责。 3、主体特征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些人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规定:对于属于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的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特征 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安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是否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划分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如果损失重大,则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不仅主体相同,客体相同,而且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都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不同之处就在于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3、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逞能耍威风,有的是收受贿赂与人谋私利,有的是徇私情。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的,如果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构成犯罪的,则按照数罪并罚。如果收受贿赂构成犯罪,而滥用职权不构成犯罪,则按照受贿罪一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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