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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浅析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应如何量纪?|429

 hzhujian 2018-11-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是因一个违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另一种是因多个违纪受到留党察看处分。该处是指因一个违纪行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还是既包括因一个违纪行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又包括因多个违纪行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总则条款、分则条款都是指单个违纪行为,而不是指多个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笔者认为,该条所指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应该是因单个违纪行为受到的处分,不应扩大理解为既包括因单个违纪行为又包括因多个违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次,因多个违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合并原则提高一档处分,其中多个违纪行为中至少一个违纪行为依纪应受到最高处分档次为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后发现的违纪行为经定性量纪仅能给予较轻党纪处分,综合考虑前多个违纪行为尚不能依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能否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关键在于对后发现违纪行为的定性量纪。

再次,对于“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理解为留党察看处分生效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因为如果是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发生的违纪行为则属于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情形。

留党察看处分生效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违纪行为受到举报没有查实,一种情况是该违纪行为并没有被举报过。

对于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被调查人故意隐瞒、调查人履职不力致使没有查实或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恶意串通,调查人包庇被调查人,为被调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拆分,规避被调查人受到重处分,降低被调查人的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影响,说明被调查人没有正确对待自己的错误,不是积极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争取宽大处理,而是变相对抗组织审查,同时也说明存在调查人不尽心履职或丧失党性包庇被调查人的问题,对该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撤销原处分决定再与前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合并原则重新作出纪律处分。

对于第二种情况,后发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并没有被举报,被调查人不存在刻意隐瞒对抗组织审查,也不存在办案工作人员履职不力、包庇被调查人等行为,视情节对该行为量纪应与第一种情况有所区别,撤销原处分决定再与前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合并原则重新作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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