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老师每日税报”为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专业的财税讲师团队所编写的财税资讯微刊,立志于持续地为财税工作者输出切合实际工作的高质量内容,帮助其解决日常工作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撩税缘起】 小王受聘于A电影制作公司,负责广告设计。由于业余兴趣,近期接受所在的公司约稿,撰写剧本,剧本使用权归A公司,小王只保留永久署名权。完成剧本后,小王获得了8万元收入。问小王取得的剧本收入,应按什么所得缴纳个税? 【就事论税】 对于小王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税,小编看到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理由是,小王在A公司任职,剧本收入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观点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税。理由是,小王虽然在A公司任职,但剧本收入与他任职受雇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来自提供剧本使用权获得所得。 以上两种观点哪个正确呢?让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所得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看完是不是有点迷糊?觉得例子中小王任职受雇于A公司,但提供剧本使用权收入又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对于这种比较特别的情况,其实已有政策明确,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买断作品使用权而支付给小王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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