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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剧本,所得是工资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昵称1113159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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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使用费 来自亿老师说税 02:37



【撩税缘起】

小王受聘于A电影制作公司,负责广告设计。由于业余兴趣,近期接受所在的公司约稿,撰写剧本,剧本使用权归A公司,小王只保留永久署名权。完成剧本后,小王获得了8万元收入。问小王取得的剧本收入,应按什么所得缴纳个税?


【就事论税】

对于小王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税,小编看到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理由是,小王在A公司任职,剧本收入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观点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税。理由是,小王虽然在A公司任职,但剧本收入与他任职受雇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来自提供剧本使用权获得所得。

以上两种观点哪个正确呢?让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所得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看完是不是有点迷糊?觉得例子中小王任职受雇于A公司,但提供剧本使用权收入又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对于这种比较特别的情况,其实已有政策明确,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买断作品使用权而支付给小王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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