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法108】监察机关能否对公职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调查处置?

 治墨之剑 2018-11-16

从改革以前的监察工作实践来看,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既包含职务行为,也包含违反社会道德等非职务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等多个条款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因而,在实践操作中,有人认为监察机关只能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对于公职人员单纯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调查;也有人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作出是否调查处置的决定。

一是对于公职人员单纯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能直接进行调查处置。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调查的内容是涉及职务问题的违法或犯罪,而不能对公职人员的所有违法犯罪问题都大包大揽。

例如,对于刑法规定的469个罪名,除了监察机关可以管辖的88个罪名,其他罪名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行使各自专业的刑事管辖权。根据《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或者与其职务相关联的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赌博、吸毒等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不能直接进行调查处置,而应由公安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待调查或处理结束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也可以由其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二是公职人员因非职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精神,公职人员如因非职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对于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如需进一步调查的,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后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如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司法机关认定情况,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对于公职人员同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和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调查为主。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这也是监察机关可以对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的特殊情况。

当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并存时,为体现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鉴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和调查工作保密要求的特殊性,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此类案件,如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机关,分别由相应的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既有利于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也可更好地实现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