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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萧萧_ez3zv4bph 2018-11-16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小编今天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即可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个人所得税

  1.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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