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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警犬被盗”案,不能止于自查自纠

 昵称57567181 2018-11-16

一只警犬的丢失,引发了一轮舆情风波。

浙江金华市“警犬被盗”案近日引发广泛关注。10月30日,金华市公安局通报称:因多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对散放的警犬未尽到管理职责,金东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涉事所长停职处理,对涉事警犬管理员辞退处理。目前金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介入该案进行全面核查。

貌似案件处理已呈现转机;但公众还是有谜团如骨鲠在喉待解:涉事派出所“钓鱼执法”了吗?

直接刑拘“捡狗者”,不分青红皂白

按照公众的一般性认知,一只狗丢失后,无非分三类情况。一,狗系原主人遗弃的,那么,捡到者按先占先得之原则合法占有,无需向任何人退还;二,狗系走失,即主人由于管理不善遗失,捡到者有归还原主之义务,但主人应向捡狗者支付代为妥善保管的必要费用,如饲料费等;三,狗系被盗,那如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估值,达到一定金额的话,盗狗贼当然要被追究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可多湖派出所的警犬丢了就是不一样。

没有视情区别对待,不分青红皂白,民警根据监控视频“按图索骥”找到当事人朱先生、应女士夫妇后,就直接对之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又转“交钱取保候审”了。警权滥用之颟顸,令人发指。

朱先生、应女士夫妇可觉得实在是冤啊!傍晚散步见到一只狗在一排垃圾桶旁刨食垃圾,瘦不拉几的,分明就是流浪狗一只,身上又无任何警犬标识,带回家洗澡喂食还准备找人领养,当是发善心做好事呢,却不想招灾惹祸——蚀财之外,还有身陷囹圄之虞。谁遭致这样违背人情常理的待遇,不愤懑加寒心?

抱走“流浪狗”,不符盗窃特征

但何谓盗窃?相信作为执法人员的派出所民警,本应对之再清楚不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窃取财物。其基本特征,是使受害人在和平状态下,失去对相关财物的占有、控制。

而名为“老三”的警犬,本就处于失控的流浪状态;身上又无任何标识标明系警犬、为多湖派出所所有;朱先生、应女士又是光明正大地带走,又哪儿符合盗窃的特征呢?

涉事派出所民警居然声称:“狗怎么管得住,它要出去就出去嘛。”“我们把狗放出去,你把它抱走就是偷啊!”这岂不成了强词夺理?岂不令善心人动辄得咎?岂不会令人人人自危?

可“我们把狗放出去,你抱走就是偷”的事儿,发生还不是第一回了。此前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丁氏父子盗窃警犬一案庭审视频显示:同只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北侧路口“放风”时被父子二人“偷”走;最后,法院认定二人犯盗窃罪,判决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人钱财遭殃之外,还给留了个黑案底。

派出所刑拘对方当事人,不合程序正义

多湖派出所的警犬“老三”给人“抱走”,多湖派出所和朱、应夫妇,或者和丁氏父子,本就同为事件的当事人,且立场对立。由多湖派出所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就如同既在做运动员,又在做裁判员,属于天然的程序不正义,正如一句著名法谚所说:“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外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辖区治安;而刑侦工作,则主要由刑侦部门负责。早在2005年,公安部就曾出台《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派出所只负责办理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群众扭送到派出所等5类简单刑事案件;其他11类刑事案件概由刑警队负责办理;如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像派出所警犬疑似被盗这样的案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归谁管辖;但只要具备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从程序正义、利益回避的角度出发,也不应赋予作为事件当事人的派出所管辖权。

要是警犬丢失后,如界定为民事纠纷,则由派出所走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索犬事宜;如界定为涉嫌盗窃犯罪,则移交刑警队负责案件侦破;相信就不会有多湖派出所警犬“老三”一丢失,就动辄陷人入罪,并引发负面舆情的事发生。制度之失,还需及时查漏补缺。

究竟有无“钓鱼执法”,需要纪检监察给答案

作为警方警务工作助手的警犬,被养到了上街四处游走、刨食垃圾、无人管顾,形如流浪狗的地步,本就是多湖派出所的管理之失。

而动辄对捡走“流浪狗”的人刑事立案、刑拘伺候,非但掩盖管理失职,还无需向他人支付代为管理费用,且俨似还破案、立功了。单纯从利害关系角度着眼,这是符合多湖派出所利益的。但这般黑白倒置、掩过揽功的吊诡行为,自也不免令人疑窦丛生:多湖派出所这究竟是不是在“钓鱼执法”?

如果不是,只是纯粹的办案失范,相关责任人员免不了要承担相应的政纪责任;而如果是,相关人员系故意为之,那就会涉嫌职务犯罪。《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其中即包含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诉活动)的情形。

所以,金华“警犬被盗”案,不是“刑侦支队已介入该案进行全面核查”——警方自查自纠即可了结的事。对职务犯罪负有管辖权的当地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也有必要同步跟进,介入其中,彻查清楚。

惟其如此,才能就多湖派出所相关人员究竟有无“钓鱼执法”,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给公众一个清楚明确的答案,以澄清解惑,驱散疑云。(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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