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期 】 【编者按】为进一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厘清审理裁判尺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其2018年第一季度改判、发回的11个案件中遴选出6个典型案例予以深入评析,近期“民事司法评论”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 ◆ ◆ 【基本情况】 【改发类型】发回重审 【改发原因】与当事人诉请相关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 【一审情况】 在一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向乙、丙公司供应钢材,因乙、丙公司未支付钢材款,甲公司起诉要求乙、丙公司支付钢材货款5546958.9元。一审法院依据甲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记账凭证》内容,判令乙、丙公司共同支付尚欠钢材款4498176.35元。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查明:甲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共计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1、一审定案的关键证据,其公司的《记账凭证》;2、乙、丙公司共同的授权代表韩某向甲公司出具的《欠条》;3、甲公司的《钢材专用调拨单》。二审中,甲公司并不认可一审定案的关键证据,即《记账凭证》的内容。同时,经审查,甲公司提交的前述3份证据中对于欠款金额存在很大差距,相互矛盾。 二审法院认为,在甲公司为支持自己诉请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形下,一审仅以其提交的《记账凭证》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不足。钢材买卖交易中,涉及供货的事实、供货的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的事实是定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明,属基本事实未查清,遂发回重审。 【案件评析】 民事司法评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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