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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的红色通缉令效力有多大5

 钟家台 2018-11-17

国际刑警的红色通缉令效力有多大5

6国际刑警电子护照:好使吗?

20091013日开始,国际刑警组织向其高级调查人员颁发了国际刑警电子护照,并要求各成员国对持有国际刑警电子护照的人员给予免签待遇,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持有国际刑警电子护照的国际刑警,在任何国家都没有逮捕被通缉罪犯的权力,他只是协助成员国刑事警察进行犯罪信息分析和调查。例如,国际刑警组织聘用法国人,美国发生恐怖袭击,国际刑警的这名法国雇员要到美国帮助破案,他可以持法国护照连同国际刑警的电子护照一起入境美国,无需另办签证,这样就可以保证国际刑警在案发后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案发地点。他到美国后,不是自己去搜捕恐怖分子,而是与美国警察一起处理犯罪信息,分析案情,把美国警察掌握的犯罪信息与国际刑警组织掌握的犯罪信息综合在一起全面、系统地分析。

201410月,有100个国家承认国际刑警电子护照,但要求必须和国籍护照一起使用方可有效,也就是说,国际刑警电子护照就相当于全球签证。另外有83个国家正考虑承认国际刑警电子护照。

上文已述,国际刑警组织签发的红色通缉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为此,一些国家便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推出了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逮捕令。

欧盟2002年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承认彼此签发的欧洲逮捕令,该逮捕令就像自己国家签发的逮捕令一样。例如,一个法国人犯罪后出逃,法国便可向欧盟其他国家签发对该罪犯的欧洲逮捕令,所有欧盟国家接到该逮捕令后和执行本国逮捕令一样,必须搜查该罪犯,一旦发现立即逮捕,并迅速移交给法国。

欧洲逮捕令就是具有绝对法律效力的司法程序,无需启动引渡程序即可将外逃罪犯逮捕归案,这就避免了两国之间在引渡问题上的互相扯皮,欧洲逮捕令本身就对打击外逃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2013年,欧盟各国共签发了3万份欧洲逮捕令。

7引渡并非是抓捕外逃人员的唯一手段

引渡最大的障碍有四个,一个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人在请求国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被请求国也被视为犯罪行为。第二个是“死刑不引渡”,如果申请国有死刑,而被申请人的犯罪可被判处死刑,则被申请国不予引渡。第三个是“国民不引渡”,一国国民可以到另一国犯罪,回来后就可以免除犯罪事件发生国的法律制裁。世界大多数的引渡法几乎都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条款,这主要是因为主权问题,本国国民受本国法律管辖,引渡本国国民就意味着让渡了一部分主权;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本国国民在引渡申请国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审判。第四个是“外交程序”,引渡是一个外交程序,执行起来繁琐,周期很长。

目前,国际多边协议有取代双边引渡条约的趋势,至少是弥补了双边引渡条约的盲区,如《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等都有关于引渡的条款,当然,具体操作仍需当事两国进行谈判解决。

现在信息和交通高度发达,跨国犯罪或犯罪潜逃海外越来越普遍,传统的双边引渡条约已不适应这种变化了的犯罪特征。为此,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采取其他手段绕开引渡程序将外逃罪犯抓回。

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引渡“条约前置主义”,即使一个国家没加入引渡双边或多边条约,仍能通过谈判协商抓回罪犯。

除了欧洲逮捕令外,英联邦国家间的签注逮捕令制度也可绕开传统的引渡程序,让逮捕外逃罪犯更便捷。所以,现在抓捕外逃人员的途径很多,也比过去更容易,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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