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讲一下建设项目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一、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赶工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毎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励。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 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每日历天的赶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误期赔偿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本篇对建设工程项目赶工费用的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误期赔偿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同行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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