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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没那么简单

 ZSHY688 2018-11-18

保  险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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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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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案 例 1

小明先生和爱人小美女士买了保额各为 100 万的夫妻互保终身寿险,双方互为受益人,受益人部分注明为配偶关系和双方身份信息。两人离婚后保险合同信息未做变更,保单仍正常交费。


小明先生离婚后和小丽女士结婚,小丽女士有一未成年女儿小可与小明先生和小丽女士共同生活。


小明出差途中遇车祸去世。小美女士和小丽女士及其女儿小可都主张有权分配保险受益金。


请问:小明先生的 100 万保险受益金应该如何分配?

案 例 2

高先生与儿子小帅外出时遇山体滑坡身故,无法确定死亡顺序。后查明,高先生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小雨女士、儿媳小雪女士及孙子小雷。高先生生前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 1000

万,指定受益人为儿子小帅。儿子小帅投保意外险 1200 万,没有指定受益人。


问:高先生和儿子小帅的保险受益金应该如何分配?

案 例 3

客户购买了 1000 万终生寿险,指定受益人为配偶 50%,儿子 30%,女儿 20%。客户去世时,爱人伤心过度离世。请问:


1、 客户 1000 万保险受益金如何分配?

2、 如何爱人先于客户死亡,保险受益金该如何分配?

案 例 4

客户购买了 600 万定期寿险,没有指定受益人。客户生前有 200 万银行贷款未还。现查明,客户爱人照顾客户住院期间劳累过度,料理完客户后事后离世。客户儿子 1 年前去世,

孙子正在上幼儿园。客户女儿已出嫁。客户另有一个非婚生儿子。


请问:客户的 600 万定期寿险赔款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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