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信与证明标准 本文的内容摘自易延友《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与应用》(第四版)
一、确信的不同等级 1.无线索,也就是没有任何根据,确信的程度为零,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2.怀疑,即轻微的相信,可以开始侦查。 3.合理怀疑,或称为有理由的怀疑,可以将被告人无罪释放。 4.合理地相信,适用于拦截或者拍身搜查。 5.合理根据,又称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签发逮捕令状、实施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大陪审团签发起诉书和检察官签发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等情况。 6.优势证据,通常胜于民事诉讼的判决和刑事诉讼中认可辩护理由。 7.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州的民事诉讼中对于特定案件的证明会有此要求。 8.排除合理怀疑,通常为刑事诉讼中定罪所要求的标准, 9.绝对确定,理论上通常认为这一要求无法实现,因此,无论基于何种法律目的均不得提出此行要求。 二、证明标准的表述 美国审判中的证明标准: 1.优势证明 2.清晰可信的证明 3.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 其他6种不属于证明标准的范畴,是采取特定法律行动需要的内心确信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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