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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费应当由谁承担?(超强总结)

 邓见生 2018-11-19

来源:网络;转载:民事法律参考公众号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514号


对于源昌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该保险费实际为防止源昌公司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本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并非源昌公司为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且马晓东对于该费用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00083号


保证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被告应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律师代理费原告未能提供实际已经发生的证据,故仅对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予以支持


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2596号


《房产抵押典当合同》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作了明确的约定,财产保全保险费系被上诉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诉人违约后,应当承担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因保全支出的费用。被上诉人提交了相关的保单及发票,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财产保全保险费,且财产保全保险费计算的基数亦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上诉人应当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上诉人关于其不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847号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系因结算产生的纠纷,经本院审理查明,英联公司确实应向成都一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但双方并未约定发包人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下,应承担承包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保险费用,成都一建请求英联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683号


关于熊伟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合同虽然约定了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应由中天诚健公司承担,熊伟因申请财产保全,并为此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2万元,本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费用,熊伟支付的保全责任保险费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加重了债务人负担,故熊伟主张财产保全保险费7.2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2035号


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钟涛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并未在借款合同中予以具体约定,且该费用也并非其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未支持钟涛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292号


绍兴湘坤公司上诉称“本案保全费、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长沙东篱公司、秦某、李某1承担”,经查,兴湘坤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投保相关的财产保全保险系其自身权益主张过程中导致的诉讼成本增加,本院对其主张该费用由长沙东篱公司、秦某、李某1承担不予支持。


8、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578号


三、关于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负担,但是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周柱违约而产生的诉讼,中铁物资公司因此交纳了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故中铁物资公司要求周柱赔偿其因申请保全措施而交纳的申请费5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该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当由申请人自行负担。中铁物资公司要求由周柱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8,493.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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