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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田美风子 2018-11-21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未生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34条,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电子合同作为一般合同的下位概念范畴,其有效性首先应该满足法律对一般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其次由于其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载体形式的特殊性,其有效性也要符合《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专门法或特别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鉴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1、看合同主体。鉴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为保证交易的高效顺畅,《电子商务法》第48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电子商务法》对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较为宽松的推定,同时作了但书处理,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从语义分析,“足以推翻”就意味着彻底否定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就必须提供足够证据力的相反证据。这一规定显示了立法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对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一方承担相关责任。当然不排除有例外情况,诉讼中需要提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看意思表示。

一是要看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考虑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例如要看数据电文是否为一方发送的,根据《电子签名法》,看数据电文是否为一方发送的,主要看数据电文是否经发件人授权发送;是否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是否相符。

二是要看是否有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同时,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当然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需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和认证资格。

3、看内容是否合法。电子合同的内容或标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不具有法律有效性,同时要区分是违反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还是管理性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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