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 【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本次讲座的最大亮点,在于廖律师提出的从“鉴真制度”角度进行辩护,通过鉴真,让物证、书证存疑,以其“战略威慑力”,争取从轻处罚,甚至是更好的结果。 【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1、鉴真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是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 ——从四要件、三阶层,到鉴真,需要引起重视。 ——鉴真规则,意在“确认真实性”。 注释1--“四要件”:(通说地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即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注释2--“三阶层”:(学术探讨,司考现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该当性——<亦称要件符合性,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具体而言,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判断标准: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有责性——<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过失等方面考察>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注释3:(刑法领域的第三种犯罪论体系)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将犯罪成立的条件分为犯意、犯行。 2、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存在一种假设,办案部门提供的证据,有可能作假。比如,调包。因此,会涉及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3、物证 (1)物证(实物、痕迹),通过3点来证明事实:第一、物质属性;第二、存放的“位置”;第三、外观和形状。 (2)常见的痕迹:手印、足印、轮胎印、工具痕迹、枪痕、整体分离痕迹(整体物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分离,被分离的断端上所形成的痕迹)。 4、书证 ——书证,通过文字、符号、图形(图表、公式),以“内容”来证明事实。 5、(刑诉)1996年 VS 2012年 (一)物证、书证 (一)物证 (二)书证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意见 6、制度依据(鉴真--同一性)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鉴真方法 (1)对“特定物”独特性的确认;(辨认、鉴定) (2)对“种类物”保管链条的证明。(完整性、同一性、真实性) ——提取人、保管人,出庭接受质询。 ——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封条封存。 ——保管链条断裂,可能导致栽赃陷害。 8、鉴真与鉴定 (1)鉴真(大概念),是鉴定的前提。 (2)鉴定,是鉴真的一环。 9、战略威慑 ——通过鉴真,让物证、书证存疑,达到从轻处罚的结果,或者更好的结果。 10、细看照片 (1)现场方向照; (2)概貌照; (3)重点部位照; (4)细节照。 ——拍照的时间(光线),是否一致?照片内容,是否一致?据说,渔民的打结习惯,与常人不同。 11、鉴真制度的三大突破 (1)电子数据概念法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电子数据,容易篡改。 ——讯问视频,要求一个角度拍摄,连贯,不能中断。 (2)双重鉴真(双向)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外部鉴真 B内部鉴真 (3)鉴真不能规则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附录--讲座笔记】 1、金融犯罪,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强。较之职务犯罪,辩护空间更大(立法的盲点、空白),更易有成就感。此类案件,一般由刑二庭审理。 有些罪名罕见,比如: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江西鄱阳李华波贪污案)。 2、金融类案件,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一般不动用刑事手段。 3、目前,在中国,金融犯罪有38个罪名;有“诈骗”字眼的罪名,10个。 4、金融犯罪,一般而言,首先是行政犯。 5、自体恶(自然犯)与禁止恶(法定犯,比如洗钱罪)。 6、金融领域的乱象:校园贷(裸贷)、P2P(跑路)、上海大大集团(理财公司骨牌效应)...... 7、目的犯:以“目的”为构成要素的有4个(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 目的,一般通过“口供”来直接证明。 如何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显示,一般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比如,有没有归还能力?有没有逃跑?有没有挥霍?有没有抽逃、转移?有没有隐匿账目?有没有交代资金去向?) 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34.52亿)——2013年7月12日执行死刑。据说,此案是最后一个因集资诈骗执行死刑的。 8、证监会“认定函”,如何质证? (1)申请出庭; (2)提起行政诉讼; (3)审查鉴定资格。 9、如何质证?(找依据,找法条)搞清楚证据的“种类”,找出法律规定条文,看看违反了哪一条。 10、排非:(1)非法证据;(2)瑕疵证据。 11、法官,也需要一个培养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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