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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例3则

 木香草堂 2018-11-23

自开展“飓风行动”专项战役后,玉州警方环西派出所精心组织,重拳出击,确保辖区治安稳定。

4月下旬,该所组织精干力量对路面“两抢”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排查,走访受害者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经调查摸底,初步掌握了一个均由福绵管理区青少年男子组成的盗抢团伙的活动规律和他们基本体貌特征。由于这个犯罪团伙时分时合,为将其一网打尽,该所进行了精心经营。

5月8日凌晨4时,该所民警发现,嫌疑人入住在辖区某宾馆。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直奔该宾馆602房,一举抓获涉嫌人员谢某(16岁)、梁某(16岁)、陈某(14岁)等7人。 

初步审讯,他们供认:2012年11月某日凌晨2时,谢某等4人在玉州区玉福路口处持铁管、刀抢劫一辆红色助力摩托车;2013年3月10日1时许,陈某等人4人在玉州区南江街道广恩村圳背一小卖部门口盗窃一辆红色摩托车;2013年5月5日凌晨,梁某等4人在玉州区人民东路金城商厦红绿灯处抢夺手提包。

根据嫌疑人交代情况,该所乘胜追击,再次组织警力兵分几路直奔永富旅业、锦悦宾馆、维也纳酒店、实验幼儿园附近出租、福绵镇,分别抓获庞某(16岁)、杨某(16岁)、杨某某(17岁)等7人,缴获摩托车、电动车共5辆。

经查,这14名嫌疑人都是缀学的未成年男子,日常游手好闲、常纠结在一起上网聊天、入住不同宾馆,吃吃喝喝,没钱花就时分时合交叉作案,从去年11月至今盗抢作案共10余起。

目前,庞某、杨某、杨某某、谢某、梁某已被刑事拘留,其他人员因未满16周岁被教放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淄博:25名未成年“小混混”作案140起

一个由25名未成年人交叉结伙组成的盗窃团伙,成员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15岁,而他们这帮“小混混”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在城区医院、超市、网吧等处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及自行车140余起,涉案价值20万余元。目前,淄川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一段时间的秘密侦查,成功布控,将涉案的25名成员全部抓获,同时深挖犯罪,打掉了三个盗窃团伙。

进入三月份以来,淄川城区连续接到多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案件。针对城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变速自行车及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多发的情况,淄川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认真梳理案件线索,针对有条件调取录像的医院、学校、网吧、大型商场超市等处,侦查员及时调取监控录像,仔细分析辨认,发现一伙由未成年人为主的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犯罪团伙。侦查人员分析该伙不良少年盗窃销赃后的主要花销应在游戏厅、网吧等处,为此,侦查员根据监控中盗窃嫌疑人的录像截图,专门在城区配置较好的网吧、娱乐城等处秘密调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3月24日,侦查民警发现,有一名中学生骑乘一辆巧格牌踏板摩托车到淄川某网吧上网,体貌特征与监控截图中的嫌疑人极为相似。侦查员随即对嫌疑人杨某、张某进行传唤。

经审查,杨某、张某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承认自己骑的巧格牌摩托车是偷来的。根据嫌疑人供述,侦查员抓获团伙其他成员9名,该团伙供述自2012年9月份以来伙同他人在城区医院、超市、网吧等处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及自行车60余起的犯罪事实,涉案价值10万余元。

在办理杨某等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犯罪团伙中,办案民警发现该团伙将偷盗的部分摩托车、电动车卖给同学、朋友,团伙成员之间也互相买卖赃物,平时相互传授偷盗技巧,针对该团伙成员较多、年纪较小,之间又存在不同的小团伙,互相交叉结伙作案的情况,办案民警把工作重点放在耐心教育上,鼓励嫌疑人检举揭发、制止危害、挽回损失。最终,犯罪嫌疑人交待出另一个未成年人盗窃团伙。侦查员顺线追踪,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及其他团伙成员13人,该团伙供述自2012年9月份以来在城区医院、超市、网吧等处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及自行车50余起,涉案价值5万余元。

先后打掉了杨某等9人和韩某等13人的两个盗窃团伙后,民警发现上述两个团伙主要以盗窃各大商场超市、学校、网吧等公共场所门口的摩托车、电动车为主,但近期在淄川城区白天多个居民生活区还是有摩托车、电动车被盗案发生。通过分析嫌疑人来去录像,调取案发时段、沿线的监控录像,发现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有作案嫌疑。办案民警随即围绕该车辆开展工作,发现该车辆为二手车,且多次转手,无法查到现在车主。

民警另辟蹊径,通过调取该车辆违章记录信息,发现最后几次处理违章的人为一女士,而违章驾驶人照片上的人为一男子,遂分析应为嫌疑人借用该女士驾驶证处理违章。在调查该女士同户人员时,办案民警发现于某与违章驾驶人照片体貌特征相符。经进一步侦查发现,于某有三次盗窃前科,并且有一辆银色面包车,初步断定其有重大盗窃作案嫌疑。经走访调查,发现于某居无定所,一直在张店郊区租房居住,经过近一周的走访摸排,得知于某搬家不久。经对张店十几家搬家公司摸排调查,民警最终获取于某新家地址。

4月24日,民警成功将于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于某供述自2012年3月份以来,伙同他人驾驶拆去后排座椅的面包车窜至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盗窃电动自行车30余起,涉案价值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4月25日,民警又顺线抓获购买赃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解某、高某,追回摩托车5辆、电动自行车15辆、自行车3辆,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未成年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一名只有13岁的少女,在还是如花一般的年纪做出和自己年纪不相仿的残忍事迹,因为妒忌同班同学长的比自己漂亮,居然残忍的将对方杀害肢解。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 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 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 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要求必需马上枪杀之以平民愤,虽然年纪小,但都懂得致人死地且手段极其残忍,长大后会杀更多更多的人,且手段会更加残忍!小孩也应该杀人的后果,不是打架重伤,有意识,有预谋,杀人就要死刑。不然这样法律空子都有人要钻的。小小年纪杀人分尸?不太相信,是不是为人顶罪?要知道切断头颅和手臂这是需要体力和技巧的,13岁年纪能知道这些?恶魔再世!!!劳教三年,在那个各种罪恶汇集的地方,只会让恶魔的魔性成倍增长,后患无穷!刑事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必须依法条规定审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刑法》规定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附带追究其民事赔偿。不过,我感觉这案子,赔偿太少了,再加10万还差不多,其中一半由罪犯父母承担,因为他们没有很好地起到教育监护作用,另一半由其自己承担,待成年后,分期每月偿还,否则,她一辈子也不明白责任的担子有多重,她杀了人,就让她每月抚养被害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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