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有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仍然弄虚作假,将采购的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以大修理的名义领用入账,从而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 从账面情况看,甲公司对原材料的购进、进项税额的抵扣、成本和费用的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载及销项税额的申报等都井井有条,会计核算清晰规范。但是,这些并不能解开税务检查人员对税负偏低的疑惑。 随后,税务检查人员又对甲公司产品的品种及结构、销售对象、行业平均赢利等多方面进行了解,发现甲公司的产品除了销售给各地大商场外,更多是销售给个体批发商,现金销货的情况较普遍。这是否意味着甲公司有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的行为? 但是,税务检查人员通过对甲公司销售系统的设计、控制及运行的检查,并未发现有不开票的情形,却查出账面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特别多,而且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也有大量未摊销的大修理费用。检查人员又找出列支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凭证,发现领料明细单上写的是各种名称的机器配件或零部件,从纸面上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大修理支出。检查人员继续调阅被检查年度大修理费支出的全部会计凭证,发现支出仅是相对固定的几种部件和配件,从而疑惑大增。 税务检查人员决定到生产第一线了解情况。在生产现场,看到全新的机器设备,标牌上注明了机器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和出厂日期等,于是提出要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所有新设备的登记情况。面对事实,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承认了平时将已购进部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分散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中。甲公司在销售发票上填写为零配件,单项金额不仅更小,而且还可以将零配件以大修理的名义领用入账,相关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提前扣除,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甲公司也深知现金销售不开票容易被查出,实务中仅对少数几家固定客户现金购货不开票,相关产品不做入库处理,导致检查人员很难从账面发现问题。 分析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南通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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