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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理的案卷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

 anyyss 2018-11-23

案件审查结束后,审查部门应将案卷材料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材料的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科学归纳案件卷宗

归卷中应做到因事归卷,事事分离。

首先是要因事归卷。实践中,有的审查部门采取因人归卷的方法,如将被审查人所有笔录归入一卷,将相关证人甲的证言归入另一卷等。在这些卷宗中,被审查人、证人往往谈及多个不同性质的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诸问题相互交织,审理中梳理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同一个违纪问题的证据分散在多个卷中,审理人员审核一个问题,就需要把全案所有证据卷宗审阅一遍,较大的消耗了审理资源。再者,由于多个违纪问题被归入一卷,审理人员难以进行分工协作,或者必须拆卷才能向各承办人分配审核任务。因此,在归卷中务必因事归卷,如按贪污问题一、贪污问题二、受贿问题一、受贿问题二归卷。在受贿问题的归卷中,如条件许可,还应尽量细分谋利与收钱部分,如在受贿问题一中,可分为谋利卷一,包括有关此笔谋利事项的被审查人交代、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收钱卷一,包括有关此笔收送钱款的被审查人交代、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账证资料等。

其次,归卷中还应注意事事分离,有的审查部门在归卷中,受贿问题归了一卷半,考虑到贪污问题的卷比较薄,就把贪污问题的一部分归在这一卷的后面,这就导致卷宗被混杂。一个案件中如果这种情况多了,整个卷宗就会显得支离破碎,造成审理难度加大,且审理人员也难以进行分工审核。因此,在归卷中即使一个问题卷较薄,也不宜将其他问题的材料掺进来,做到事事分离。

二是规范补充证据材料

案件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提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前介入审理往往会针对一些证据不足、不完善问题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案件正式移送审理时,补充的证据应当一并移送。实践中,移送补充的证据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有的地方审查部门修改替换原有证据。如被审查人121日谈话笔录存在不完善问题,审理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意见后,审查部门直接修改了原121日谈话笔录、由被审查人签字后替换原卷中该份谈话笔录。这样一来,审理部门所提补证意见对照新的案卷材料,相关问题并不存在。审理意见成了无的放矢,该补证意见还能否作为正式文书存入审理档,难以把握。同时,修改后的证据归入卷中,审理人员难以识别。例如,正式移送审理上百本案卷,审理人员无法判别其中哪些是提前介入中审核过的,哪些是新修改的(内容发生变化后要重新审核),而必须将所有证据全部重新看一遍,这就抵消了提前介入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作用。

在工作中,对言词证据存在不到位、不完善问题的,应当重新谈话核实,形成新的谈话笔录,原谈话笔录可能谈的比较全面,而补充证据的谈话笔录可仅针对需完善的问题,篇幅不长,但也必须重新谈话并形成笔录。在理念上,笔录是对谈话内容的忠实记录,而不是对文稿的修改。对补充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相关违纪问题卷宗;另一份即全部补充形成的证据,归成补证卷移送审理,以便审理部门快捷的掌握全部补证内容。

三是规范电子文档

审理人员在审核案件过程中,除手写阅卷笔录外,有时要形成电子阅卷笔录。在实务中,审理部门往往面临案卷数量大,审理时限短的难题。在有限的时间内要完成对数十卷、数百卷案卷的审核,并形成审理报告等一系列材料。这种情况下,手工录入形成电子阅卷笔录几不可能,审理部门一般需请审查部门提供言词证据的电子笔录,用于制作电子阅卷笔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电子笔录有些是外查组形成的,比较分散,难以及时全面收集。有的电子笔录不是最后一次签字笔录的电子版,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等等。因此,建议将审查工作中电子笔录的收集制度化,由审查部门将电子笔录汇总,有条件的还可形成证据摘录,随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理。但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应以手写阅卷笔录为主,不强调必须形成电子阅卷笔录。

四是规范亲笔材料

亲笔材料是由被审查人自行陈述其违纪事实所形成材料,也叫自书材料。实践中,对亲笔材料的内容,有时审查不细,导致亲笔材料与谈话笔录内容相异。这是因为,亲笔材料字迹难认,无论是审查人员,还是审理人员,在审阅了大量谈话笔录之后,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惰性,懒于再审阅被认为是内容应该一致的亲笔材料。于是,问题随之而来,相当数量的亲笔材料内容与谈话笔录内容矛盾。如谈话笔录中称记不清送钱的具体时间了,同一天形成的亲笔材料却能准确陈述送钱时间;甚至谈话笔录中交代的收受贿赂,亲笔材料中却成为借贷关系。对此,应加强对亲笔材料的审核,被审查人在亲笔材料中所作辩解合理且有依据的应予采纳,缺乏依据的,也要进行相应核实、说明。

五是规范审查报告(调查报告)

审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违纪事实,不能采取高度概括的写法,如受贿问题,仅写“自x年到x年,先后在职务提拔、项目开发等方面ABCD等人谋取了利益,共计收受xx万元”。审查报告应当起到明确、固定违纪事实的作用,上述写法导致违纪事实具体内容笼统模糊,审理中无法辨明审查拟认定的具体谋利事项、收钱笔次,审理人员只能根据案卷材料的内容猜测,可能要认定哪些笔次的谋利、收钱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违纪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样起着核对事实的重要作用,因此,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中的事实,亦不能采取过于概括的写法。实践中,被审查人简历往往占据了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大量篇幅,对此,可考虑采取第一份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中详写简历,其他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中简写的办法解决。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可以有多份,但对同一违纪事实,一般不能拆分见面,如将受贿事实拆分成谋利事实、收钱事实,就会严重混淆问题性质,这种拆分见面是不允许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因形成方式不同,不是证据,仅有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而无证据的,不能认定。

六是规范书证

首先,调取书证不宜搞“整体搬家”,有的案卷中把行贿人公司多年的财务账目全部调取并归卷移送审理,常常是厚厚的多本书证卷宗,但基本没有证明作用,只是用于显示外查工作量。调取书证,应当调取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书证,比如行贿人从公司借款用于行贿的那一页记账凭证等。有的案件调查中,形成书证卷宗质量较高,即在书证卷的第一页归入说明,指明本卷内第几页哪一份书证,具体证明了案件中哪项事实。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其次,不宜把行贿人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笼统认定为行贿款来源。例如,2006年上半年,行贿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块8万元的手表,并称买表的钱是从公司拿的;而该公司账目上,2006年上半年共有业务招待费100多万元,行贿人称买表的钱就在这100万元里,都是以别的费用名义入账,因此无法具体对应,但该8万元就在这100万元中。由于我国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各公司均有一些内容模糊的业务招待费,如果把这些业务招待费都简单认定为行贿款来源,则行贿受贿案件中调取钱款来源的证据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行贿受贿钱款的来源,应当具有较为明确的对应性,才能产生有效证明作用。

七是规范涉案财物的鉴定

对于书画、珠宝玉器、手表等贵重物品的鉴定,一般须有真伪、质量技术鉴定和价格鉴定两方面的材料。有的案件移送审理时,只移送了价格鉴定的材料,未移送真伪鉴定材料,而价格鉴定材料一般均会声明该鉴定以真伪鉴定为基础。因此,如果没有真伪鉴定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也难以采信。有的案件则由真伪鉴定机构同时进行价格鉴定,但该真伪鉴定机构实际没有价格鉴定资质,所作价格鉴定无效。

同时,不同层级的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时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某案中,一件翡翠制品被鉴定了数百万元,而上级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则是数十万元。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涉案物品提请权威的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对违禁品的价格认定,请参阅本号相关文章)

八是规范外币汇率的计算

审查报告(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经常出现汇率计算上的差异,导致表面上看双方认定的违纪数额不一致。如被审查人交代2012年收受行贿人10万美元,双方均记不清具体时间。审查部门有的以全年平均汇率计算,审理部门则参考司法实践中的原则,以同期最低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移送审理的材料中,有的审查部门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汇率说明材料,有的移送从互联网下载、杂志上复印的汇率材料,有的则不移送相关材料。对此应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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