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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重建」之根本——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

 建喜图书馆 2018-11-23

来源:刑事魔方


没有真正完美的犯罪,只有未被发现的线索。

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1877~1966)博士是法国著名的法庭科学家和侦查学家,他是个固执的学者,穷其一生都在为犯罪现场中物证的取证和鉴定工作努力着,之所以说他「固执」,是因为他一辈子都坚信着那么一件事

——犯罪者,必留痕

卡洛德在20世纪初提出了他最著名的物质交换定律,这个定律长期以来一直被研究者深入研究并完善着,它对犯罪现场的实际侦查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意义,著名的现场侦查专家李昌钰博士也曾说过这个理论的重要性:

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法庭物证检验的基本原理之上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是所有法庭科学分析工作的根本基础。

今天这篇专栏就将为大家全面的介绍这个堪称侦查学祖师爷级别的理论。


一·四个角度认识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Locard theory of transfer)

●理论原理

一切物体(现场物证)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只会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


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只能从一个物体传递给另一个物体(而且能量的形式也可以互相转换)。


物质的交换定律以以上自然界两大守恒定律为原理,因而具有非常可靠的科学基础 。


●理论主体

有A、B两个客观存在的物体,在外力驱动下彼此发生摩擦、碰撞和挤压,这会引起两物体接触面的部分成分脱落,部分脱落的物质会发生交换。

这么去理解:


A:一根铁棒

B:受害人


A受到外力驱动(持有铁棒的犯罪人驱动)去打击B的头部

A和B接触面发生碰撞挤压(铁棒和头部被打击处皮肤发生接触)

A的接触面沾上了B因为损伤而脱落的皮肤、毛发、血迹等,B的头部接触面也被交换到铁棒留下的微量物质(铁成分等)。


这就完成了一次完整的物质交换过程。


●理论的三个特性

特征一:

该理论必须具有两个客观存在的、相互作用的物体(A和B)


特征二:

必须有外力驱动(包括人本身的行为力量)


特征三:

接触必然存在结果(A和B接触后必然会产生对应的效应,这种效应也必然会使得两者原有的状态发生改变,会分别留下、增加、带走某些物质)。


●理论的核心和思考

此理论的核心非常简单:

——「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会留下痕迹」

也就是说:

——只要发生了犯罪行为,就必然会留下相关痕迹,没有所谓「无痕」的犯罪现场。


——哪怕很多犯罪者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会刻意的去破坏一些痕迹,但作为代价,这会带来更多的物质交换过程,再次形成各种新的痕迹物证。


二·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在刑事侦查中的价值(附案例分析)

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已经为我们指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就是说「证据一定是有的,就看你能不能找得到」,所以:

——对微量物证的寻找和利用就是最大程度发挥该理论实践作用的途径。



三类常见的微量物证(From Moriarty K)

——植物类微量物证,比如苔藓、花粉、种子、杂草、孢子等。


——化学类微量物证,比如塑料、油漆、人造纤维、矿物、岩石、土壤 、玻璃碎片、水泥、灰尘 、金属及其合金的微粒等


——固体类微量物证和液体类微量物证,比如各种毒物、药物以及各种生活用品的微小物质等

▲对于植物类微量物证,我主要说说孢子这种东西。



各种各样的孢粉

国外有些国家将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花粉或孢子作为证据的学科称为法庭孢粉学,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有研究人员在该领域进行尝试,但是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经过查证最早报道在案件分析中使用孢粉学知识的是在1959年的瑞典,调查者利用孢粉成功把理论运用在一起妇女遇害案——这位妇女5月份在瑞典中部旅游时被杀,孢粉学家对死者衣服上的泥土进行了检验,证实该妇女不是在尸体所在处被害,理由是泥土中缺乏发现尸体区域普通植物的花粉

从根本上来看,这样的运用就是利用了物质交换的原理(不同地区存在微量物证的差异

再比如下面这个案子:

在奥地利维也纳,有一妇女沿多瑙河旅行时失踪了,当局派出快艇和直升机搜索、打捞,都找不到尸体。
后来警方逮捕了一名嫌疑犯,但他矢口否认与此案有任何牵连,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他们对嫌疑犯鞋上的泥土进行了花粉分析,发现了许多按树和松树花粉,经查对,这样的花粉来自维也纳南部的一个地方,当警方突然指出谋杀就发生在该村时,他大为震惊,不得不供出了埋藏尸体的地方多瑙河附近一片 荒僻的沼泽地区。

一件命案,由于花粉作证,终于水落石出,从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的角度来看:

犯罪者(A)在犯罪时无意之间和犯罪地点的地面(B)发生了接触

相互作用后接触面发生了物质交换和转移,B的泥土(及花粉)转移到A上,A的鞋底纤维及部分其它成分留在了B上

前者这个交换过程带来的微量物证就成了破案的关键。


▲化学类微量物证,说一个案例

2006年5月的一天 , 沈阳市某地平房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名男性老人被杀死在家中,死因为刀伤导致的失血性休克。

经过调查,死者为安某 (66岁),此人独居, 以捡收废旧物为生,且遇害现场有被翻动的情况

警方在现场发现一只白手套,上面沾染了较多血迹,奇怪的是该手套没有检查出DNA。

警方判断这是因为血迹中有一些干扰物质的缘故,于是把手套送到省厅理化室进行微量物证的分析。

最后,在手套中发现了四种微量物证

——焊渣 (铁 、锰 ), 系水焊和电焊形成

——玻璃熔珠

——煤渣

——纤维无色透明的绦纶(粗)

最后,通过专门的提纯,警方不仅在手套上检验出死者的DNA, 而且还提取到另外一男性的DNA。

结合几种微量物证,警方对嫌疑人的职业做了推测,以周围的铁艺、钢材市场、工厂(厂内有水、电焊的)为重点摸排对象,最后通过密取一名在附近锅炉厂打工的男子的DNA比对成功破案。

这个案件破案的关键是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发生的三次物质交换过程:

——手与手套发生接触并发生物质交换,导致手套上遗留下可以推测其身份的微量物证


——手套在犯罪人的外力驱动下,和受害人发生物质交换,受害人血液遗留在了手套上


——受害者在犯罪过程中刀误伤了自己的左手背,之后脱下手套擦血,手套再次与左手背发生物质交换


最后,三次物质交换的必然结果就是手套上不但遗留了可以推测犯罪者身份的信息,还留下了具有指向性的DNA证据。


液体类微量物证,还是拿案例来说

2001年4月某日,台湾某地李某家里被窃贼侵入并盗走折合260万人民币财物,现场勘查时警方发现一个还没喝完水的杯子,他们没有轻易放过这个杯子,经过采样,在杯上采集到疑似犯罪人唾液,但是当时没有找到犯罪人。

2012年5月,当地警方破获另一起抢劫案,经过比对警方意外发现犯罪者黄某的DNA样本与去年入室偷盗案的唾液DNA完全吻合,一次性破掉两起案件。


这个案件得以告破的关键仍然在于犯罪人(A)和杯子(B)发生的物质交换过程:

——A驱动自身喝水,和杯子发生接触,杯中接触面的水分交换到A口中,而A的唾液等物质留在了B中,作为微量物证被警方发现。



综上所述,卡洛德物质交换定律成为百年以来诸多侦查学者的信条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一直都在劝诫着人们一个真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勿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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