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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去世,借款还能追回吗?

 草原狼155 2018-11-23

2008年1月18日、23日被告陈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刘某的丈夫简某借款10万元,同年4月18日被告第三次向简某借款10万元,该三次借款被告均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均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但对借款期限均未作约定。2008年5月30日被告第四次向简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为17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09年1月9日被告第五次向简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为13万元,此次借款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09年7月29日被告第六次向简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为6万元,并注明十月底归还。综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66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借款1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56万元未还,原告催问未果,遂于2013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6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限期偿还本息

原告作为简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刘某、简某莉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继承人是否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债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被继承人财产的重要组织部分,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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