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孩子越来越难管,要不要把“戒尺”还给老师

 阳光每天都是新的 2018-11-23

惩戒不是体罚,给教师惩戒权有必要

常州这家小学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有底气的:过去,我国体罚泛滥,民怨沸腾,纷纷呼唤爱的教育,结果教育部门一刀切禁止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结果教师想管学生又不敢管,师怨四起,家长也不满。于是,又有很多人呼吁还给教师惩戒权。

校长李伟平校长李伟平

需要明确的是,传统体罚,会对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双重伤害,受过体罚的学生,轻则丧失了学习兴趣,重则影响了一生的心理健康。因此,禁止体罚是一切文明社会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应当继续坚持下去。

但体罚和惩戒不是一回事。有学者指出,虽然惩戒也可能有一定的身体惩罚,但两者在程度、目的和程序等方面均不相同。惩戒是一种制度设计——通过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惩戒规则,使用“规范化、系统化的规定”达成纠正失范行为、教育学生的目的。

惩戒权也为很多国家所认可。从各国目前的规定来看,惩戒包括各种形态,如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开除以及体罚等。

有人会说,孩子的问题根源可能是家长和教师,改变学生不能靠惩戒,要靠爱的教育。

这种把惩戒和爱护对立的看法本身就是错的。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委会常务副理事长孙云晓教授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在现实中,说服教育总有其局限性,有的学生自制力就是很差,而教师不可能只对一个学生负责。没有惩戒和强制,教师也失去了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班刚开始只要有一个孩子捣乱,老师不管,慢慢地就有两个三个孩子捣乱,一个班基本上就毁了。”

但让学校自己搞惩戒制度,可能“一放就乱”

要知道,一些发达国家虽然允许惩戒,但对惩戒的内容和实施都有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只是规则的执行者,也都明白惩戒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不会轻易使用。

中国传统的体罚方式对学生造成巨大伤害,原因不外乎两点:其一,随意性太大。学生往往成为教师情绪发泄的对象,惩处的等级也完全按照教师的喜好而定;其二,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教师既是罚则的制定者,又是惩处对象的认定者,还是惩处对象的执行者,三权合一,体罚完全没有制约。(任大刚《中小学应当拥有体罚学生的权力》)

现在,一些地方和学校顺应民意,先行先试的勇气可嘉,但惩戒权事关学生身心健康,在没有高层次法律明确的情况下,如此大权下放给学校,谁来保证处罚不是随意的,教师是公平公正的?如果教师不公正,谁来监督?学生又找谁申诉?

如果地方和学校怕担责任,即使规定了“教师有惩戒权”,也会沦为一纸空文。2017年,《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一些媒体也对此大加赞扬。

但不少学者指出如此规定,依然缺乏可操作性,学校依然很难做,“举个反面例子,比如旷课请家长,老师认为是合适的惩戒,但是孩子跳楼了,算不算适当?”

因此,“适当惩戒”的含糊规定不可能让老师放心管,学生遵守教学秩序。更何况,过去很多家长、教师、学校之间的冲突告诉我们,一旦在“适当”这两个字上产生分歧(且容易产生分歧),又会是无数口水和血水四溅。随后可能引来一刀切式的监管。

难题不能回避,应有高层次的立法明确惩戒权

何为适当惩戒,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这可能是我国惩戒权一直停留在理论讨论层面的原因。

可如何适当惩戒学生,在别的国家也有争议。而这些国家并没有抱着鸵鸟心态,回避难题。他们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禁止体罚,但允许惩戒。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员在教育实践中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有必要对违规的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并明确公布有关体罚的注意事项并列举有体罚实例:

1、不让学生如厕,超过学习时间仍留学生在教室中,属于体罚范围;

2、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是不允许的;

3、上课中不可把学生赶出教室,而在教室内罚站学生,只要不变成体罚范围可被容许;

4、学生偷窃或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围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等等。

韩国允许惩戒和体罚。2002年6月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教师如何惩戒学生作了如下规定: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实施惩戒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惩戒;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惩戒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但对如何体罚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惩戒时,初中生和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美国的很多州的公立学校都是禁止体罚的,但与之配套的是,老师的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证,同时也有惩戒和法律措施作为后盾。比如,对于不听老师要求、顶撞老师、干扰影响课堂秩序的,老师可以要求校警以强制手段出面处理,警察进学校也是家常便饭。

过去,英国教师约束学生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普通法,教师们认为他们对不规矩或暴力学生的干预权力非常有限,关于惩戒的规定也不够明晰。于是,英国出台了《2006教育与督学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

地方或个人的先行先试,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不过,在教育惩戒权这个问题上,还是要尽早通过高层级的立法加以肯定,并明确细分其种类、范围,让教师的惩戒权更有可操作性。这样做也是在真正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