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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记账都用“壹贰叁”,而不是“一二三”?这跟明朝一大案有关

 有恒a 2018-11-24

文|黄金生

在洪武时代做官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高危职业,“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对贪污官员,朱元璋毫不手软,除恶务尽,宁可错杀一千,也绝不放过一个,所以一件贪污大案到后来竟演化出无数冤狱。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郭桓案”。

为何记账都用“壹贰叁”,而不是“一二三”?这跟明朝一大案有关

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暗通舞弊,侵盗官粮。朱元璋下令审讯。一下子就牵出了一批官员,包括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志德等,郭的下属胡益、王道亨等也参与分赃。再往下追查就发现:当时全国省级布政司共有12个,12个布政司个个都与该案件有关联,重灾区在南京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州和浙西四府。五府州是朱元璋最早的根据地,由于这里长期承担粮饷夫差与徭役供给,朱元璋下令将这些地方民田的夏税秋粮全部免除,官田减半征收。但是,到了征税的时候,这些州县数十万官田的夏税秋粮并无一粒收缴上仓,全部被官吏张钦等勾结郭桓等人作弊私分了。

户部官收受浙西秋粮,应该入450万石,郭桓等只收60万石入仓,钞80万锭入库(以当时牌价折算,可抵粮200万石),其余190万石不曾入仓。郭桓等接受浙西等府钞50万贯贿赂,致使府县官黄文等人勾结地方官吏作弊,将其私分入己。

浙西各地有关机构,在征收皇粮国税时,巧立名目,扰民害民,收取的费用五花八门,多如牛毛,征一石米就索要水脚钱100文、车脚钱300文、口食钱100文,库子(看管仓库的)又要办验钱100文、蒲篓钱100文、竹篓钱100文和沿江神佛钱(在运输官粮的时候需要求神拜佛以保佑官粮押运平安)100文。这样算下来,一石米除折钞二贯外,又征收杂费900文。最恶劣的,他们还搞纳粮入水、纳豆入水的勾当。每年都有一些奸诈的大户,伙同仓库官在豆、粮中拌水,以增加斤两。每间仓库容量不下一万余石,往往只因为一户刁民掺水,结果就导致官粮经湿热一蒸而全仓坏掉。

为何记账都用“壹贰叁”,而不是“一二三”?这跟明朝一大案有关

朱元璋要求每一块砖侧面都印上烧造地各级督工监造官员以及砖工、窑匠的姓名 , 以便追责

据《大诰》统计,此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精粮2400万石,而当时国库一年收入是2940万石,数额触目惊心。朱元璋大怒,下令处死所有涉案中央高级干部,对涉案各级官员和通同作弊者亦严刑追究,按《明史》上的说法:自六部左右侍郎到各省的布政司、州、府、县等衙门官员都没能幸免。同时开始大规模追赃,共追回粮食700万石。由于此案涉及官员与民间豪强勾结,尤其是江浙一带的大地主多有牵涉其中,因此江苏、浙江一带的豪门大族多有因此案破产者。

为什么会株连那么多人呢?朱元璋在《大诰》中有所交代:六部犯赃,要追其赃来自何处。如果是各布政司行贿,就要将布政使查拿前来,再追其赃从何来;如果是各府送到布政司,则将各知府抓来追赃;如果知府交代从各州送来,便将各知州拘捕追赃;如果知州指称各县送到,便将知县拘捕追赃;如果知县交代是属民所给,便将属民抓来追赃。一路追赃,从中央到地方,再到行贿之人。朱元璋认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于是无论行贿者,还是受贿者,统统都要拘捕审讯,牵连数万人,当然也就不在话下。但如此大的打击面,冤狱自然难免。户部尚书滕德懋,以盗用军粮10万石的罪名被处死,朱元璋派人到其家查看,见滕德懋的妻子以纺麻为生,生活凄苦,便将滕德懋尸体解剖,发现其肚内全都是粗粮草菜。于是又将滕德懋以礼葬之。

因株连众多,牵及无辜。朱元璋一面下令将郭桓等人处死并把他们的罪行张榜告示全国,说明反腐惩贪的必要性,一面又下诏将审刑司原审法官吴庸等人处以磔刑,以平息舆论。

“郭桓案”发生后,朱元璋为了更加有效地加强治贪方面的手段,又制定了严厉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在全国财政管理上实行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并且把记账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陌、阡”。后来,又把“陌”和“阡”改写成“佰”和“仟”。这种记账方法一直沿用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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