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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董事为同一人 两公司能投标同一项目吗?

 yanyajie 2018-11-25

投标人A、B、C同时参加了XX市医院液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投标人C提出了质疑。质疑内容为投标人A公司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投标人B公司20%的股份;两家公司的主要人员存在相互交叉任职。A公司的董事长徐某在B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A公司的董事陈某同时也在B公司担任董事。据调查,投标人A公司虽持有B公司20%股份,但不是B公司的最大持股人。B公司最大持股人占股30%。质疑人C公司认为AB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



问题引出

1、投标人C的质疑正确吗?

2、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直接控股的?

专家点评

viewpoint


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情况,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有上述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在本案例中,投标人AB的法定代表人为不同的两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AB公司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案例中,投标人A公司占有B公司20%股份,并不是B公司的最大股东,所以A公司不是控股股东。AB公司也不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因此,C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细节须注意


但在本案例中,陈某在AB两家公司担任董事职位,徐某既是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又是B公司的监事主席,这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但也有很大串通投标的可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实际采购中,可能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追逐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社会、国家或他人的利益。


建议限制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情形的设置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一人分别在两家或以上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不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监事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与其他投标人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投标人有上述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告知,否则属于弄虚作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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