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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尽职调查核心要点、节奏控制和风险管理

 静思之 2018-11-25

前言:近一段时间,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质押频繁爆仓,国企、资金实业雄厚的资本纷纷行动,展开收购较为优质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大背景,更有部分案例,股票出售方向股票受让方作出对上市公司未来几年的业绩承诺。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2018年上半年已公告的案例之中,已经有13家国企,其中完成股票交割的有4家,针对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笔者结合近期公告的相关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案例、实际操作的项目,就购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尽职调查核心要点,节奏控制和风险管理作如下分析:

一、上市公司尽职调查的核心要点

(一)负债的调查

事项

调查要点

1、账面负债

常规调查事项,结合买方财务和会计师制定的方案,抓大放小。负债事项的尽调包括对上市公司及转让方的负债尽调,了解转让方转让的真实原因、债务结构、到期时间,以便支付转让对价时参考。

2、隐性负债

核心尽调内容,可以结合本部分之(三)“担保事项”一并调查。同时,在交易协议中作如下安排:

1)作为卖方的承诺条款;

2)后期款支付的先决条件之一;

3)针对可能出现的隐性负债设置风控措施。

3、留存一部分交易尾款

为防止后续上市公司出现或有负债以及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建议留存一部分交易尾款,如在交割后的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未出现相关或有负债的事项等条件后,再行支付。

4、转让方公开承诺

由转让方作出公开承诺,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隐性或有负债,由转让人进行代偿,如上市公司可要求强制处置转让方所持的流通股股票,处置收益用以对上市公司补偿。

(二)上市公司主业、合规性的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主业的调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后,稳定上市公司后续的经营、人员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尽调。如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资质是否齐备,是否满足环保、合规经营的相关条件,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等,在此不再赘述。

(三)担保事项的调查

1、上市公司对于不知情的对外担保事项会承担一定责任

当遇到卖方因债务问题不得以而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针对担保事项的尽职调查应当是重中之重。结合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法院的判例,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即使因大股东等相关方的原因,将上市公司的公章私用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出现无法偿债等纠纷时,上市公司即使主张对担保事项不知情,在相当多的案例之中,也无法免去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客观来讲,即使上市公司主张对担保事项不知情,但在上市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的结果出发,也能够说明上市公司在公章管控、法人印章、合同签署等方面的内控存在漏洞,法院据此往往也会判定上市公司存在相应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状态,该解释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20188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目前尚为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公布),其中第一条、第二条颠覆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处理态度,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该解释稿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根据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外担保一般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债权人来讲,在与上市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通过公开渠道容易查询上市公司的相关披露信息,以此推定债权人能够履行“应当知道”的义务,不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方,上市公司亦可依据对于不知情的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

3、对于担保事项的尽调要点

调查事项

调查要点

公告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此点为尽调必备的手段之一,但通常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查询公司的OA记录

通过查询公司的OA记录,可能会发现一些隐性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用印纪录

对于部分不太注重内部审批的上市公司而言,此处较有可能发现一些线索。

企业征信报告

担保、借款事项,特别关注逾期借款,是否影响综合信用

对财务人员访谈

可随机进行,建议不必事前告知上市公司

提前发出公告,征询意见

 

若买方较强势,卖方意愿配合下,也可以在相关刊物或者公司网站发布相关通知,排查隐性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

向关联方发函/访谈,是否存在担保事项

建议可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走访,建议不必事前告知上市公司

(四)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赔偿条款

作为尽调重点核查之一,董事、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可能会触发与公司签署的赔偿或补偿条款。

(五)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未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再融资的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如果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就发行股份而言,应当同时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再融资

  •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二、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调查

就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的债务构成以及除股票质押融资外的其他债务,家庭资产雄厚程度,个人诚信和信用记录情况,也是尽调的重点。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节奏控制

(一)节奏控制

序号

时间

事项

备注

1

T

上市公司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相关文件。


2

T 5

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原则上再T 5日内将下发问询函,极少数案例可能不会问询。


3

T 10

上市公司问询回复:原则上按照问询函规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内,直至回复得到交易所满意为止,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回复时间。


4

T N

上市公司尽调

N视上市公司尽调时间而定

5

F

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正式转让协议签署后,交易所可能也会有问询函,但概率低

6

F 1

上市公司向法律部提交申请文件:交易所上市部审核通过,即交易所审批程序流转至交易所法律部审核。

注:申请文件如下:(1)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2)股份转让协议正本;(3)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需要含证券持有信息及证券冻结信息);(6)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深交所要求提供如下:涉及信息披露的,需要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要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转让双方工商信息查询单及法律意见书(认定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要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股份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要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因转让股份为银行、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

F 4

取得交易所法律部的合规确认函:法律部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告知转让双方。需要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

1、法律部审核,出具合规确认函的时间一般为2-3日; 

8

F 6

质押权人办理完毕解除股份质押。

注:合规确认意见只有30日的有效期,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将失效,需重新申请;解质押不以取得法律部的合规确认函为前提条件,此不是法定要求,而是基于交易风险考虑,在交割前均可以解除。

获得确认函后,券商办理解除质押一般为2

9

F 6日或7

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股份质押,其后即当场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控制权转让的股份过户手续。

注:中登公司通常最快需要在申请的第二日才能办理完解质押;中登办理过户以法律部的同意函以及解质押为前提条件,申请文件如下:(1)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2)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3)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函;(4)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5)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6)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0

F 8

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完毕,过户完成。

注:中登公司通常最快可在申请的第二日才能办理完过户手续。


通过梳理2018年公告的相关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案例,笔者就相关重要的付款时间节点,统计了如下表格:

上市公司

定金支付条件

首次价款支付条件

尾款支付条件

大通燃气

总对价为10亿元,未披露定金支付情况。

在受让方书面豁免,或转让方股东会批准且完成共管账户开立的条件下,支付5.5亿元。

在受让方书面豁免,或大通燃气按约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且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并由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条件下,支付尾款3,000万元。

群兴玩具

总对价为7亿元,定金1亿。

除定金外的标的股票其他购买价款4亿元,在标的股票理过户的同时完成支付。

剩余2亿元对价具体支付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书面约定。书面约定目前暂未披露。

松发股份

总对价约8.2亿元,受让方先行支付1亿元意向金。

在受让方书面豁免,或受让方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取得所有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同意或通知的相关书面文件、无违反声明承诺及交易不能继续的情形后,支付2.8亿元股份转让款(含1亿元意向金)。

在受让方书面豁免,或受让方提供股份质押解除登记证明文件、取得上交所对交易合法性事项的书面说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临时保管手续、完成标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税、完成改组、无违反声明承诺及交易不能继续的情形下,受让方支付余款约1.4亿元。

金力泰

总对价约10.94亿元,支付定金1.1亿元。

以转让方不存在违约责任为前提,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定金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六十日内,且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改组后,受让方支付余款约3.28亿元。

(二)补充协议的合规性风险

在实务中,交易双方对于原大股东剩余股份表决的处理、未来处置上市公司资产、股价对赌、后端收益分成等,往往私下签订补充协议,不予公告。根据关于权益变动报告的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这些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事项,而且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有主动认定权,因此一旦补充协议被公开,监管机构有权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等(比如万家文化案例),且有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不过关于这类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损害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而且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很有可能适用该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补充协议无效,但司法实践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的,不可等量齐观。

四、关于委托投票的要点

最近公告的案例,采取委托投票的包括:

上市公司

委托方

被委托方

备注

红宇新材

朱红玉及一致行动人朱红专

华融国信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2018927日公告,由于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交易条件无法达成,双方终止转让及解除委托投票。

丽鹏股份

孙世尧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626日,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7.6%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睿畅投资;201888日股票过户完成,表决权亦完成委托。

猛狮科技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州鑫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8226日,双方签署《委托投票权框架协议》,201887日公告,因目前外部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经各方友好协商解除委托投票协议,且委托方也未将其所持猛狮科技股份投票权实际委托广州鑫汇行使。

雷科防务

多人分别委托多人

多人分别委托多人

2018713日,双方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群兴玩具

广东群兴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数字星河科技有限公司

2018112日,双方签署《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9.85%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成都星河。

1、委托投票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就受委托行使表决权利的法律关系分析,应当属于委托合同。因此委托投票协议属于委托法律关系。

2、委托投票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问题

1)法律关系不稳定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虽然上市公司公告涉控制权转移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一般会包含“不可单方面撤销”等的限制条款,但是否可依据协议的约定来认定委托双方通过合意排除了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有争议。在实务操作层面,如何保证委托部分的股票由受托人控制、保证受托人的投票表决权稳定,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根据2018413日,沪、深两个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上交所为例,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披露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条件及委托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性的风险等”。因此,交易所也是倾向认定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对股东的权益控制而言,其实是不稳定的。

2)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风险

上交所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者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约定一致行动或表决权委托期限。

提前终止协议的,在原约定期限内,投资者仍应遵守原有的法定义务等;未约定一致行动或表决权委托期限的,在相关协议公告解除后12个月内,投资者仍应遵守原有的法定义务等。

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继续履行其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表决权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上市公司或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义务。

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通过委托表决权的方式避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是无法实现的。不过,由于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不佳,该征求意见稿迟迟未正式发布,而且从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大部分的表决权委托案例中,绝大多数案例是不把委托双方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而且交易所也未对此进一步质疑。因此,在该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稿发布之前,表决权委托的方案对现在的控制权转让,很多案例也均采取。但如果正式稿采用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监管精神,则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是被认定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二者之间的股份权益是合并计算的,相应的权益变动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其他的隐性成本

1、董事会改选

董事会的改选,启动节点可以为:

1)收购协议签署后,股份过户完成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笔者通过整理了相关上市公司案例,在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股票过户前更换董事会的相关案例有:

注:在ST藏旅(600749)案例中,其实是已经突破改选1/3比例的限制,但上交所并未对此关注问询。

2)股份过户完成后

一般都是在股份过户完成后对董事会进行改选,案例较多,如201810月控制权转让的大通燃气(000593)、20189月控制权转让的合金投资(000633)、20188月控制权转让的丽鹏股份(002374);等等。

注意事项:为免诉累,与董事、监事、高管协商好换人事宜。

2、变更大股东后,上市公司金融借款的续贷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后,很多上市公司的金融类借款,特别是银行,对于上市公司既有的贷款到期后,可能会面临续贷方面的风险。如在合金投资(00063320188月的控制权间接转让案例中(交易已完成),交易条件即是出让控股股东通海投资的上层股权(间接转让)并以受让方向通海投资提供借款的方式供其专项偿还对债权人中融信托的债务,解决通海投资的债务风险。

3、上市公司后期迁址

就笔者处理的几起控制权转让项目,迁址往往涉及税务迁移和地方上市公司数量较少,对地方官员带来的政绩的不利影响,操作阻力较大。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披露的时间要求“立即”,但该办法并未对“立即”作进一步的解释,根据公告的相关案例和笔者实务经验,一般是和权益变动报告相关文件,包括转让协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等文件同时公告(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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