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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司法鉴定有那几种表现形式,如何运用法律追责?

 lilx005 2018-11-25

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巳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鉴定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鉴定结果与鉴定意义不符。比如文字鉴定,特征分析表签字具有同一性,但鉴定意见却是不具有同一性。原因是特征分析表鉴定人不提供给当事人。

二是鉴定样本故意用伪造的签字样本。比如鉴定当事人在银行的签字是否本人所签,本人在银行的其它签字样本不取。故意取本人十年前的签字样本和伪造的样本。

三是指东打西。鉴定要求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混水摸鱼。

四是精神病鉴定违反法规,接受私人委托的鉴定。用单方提供的伪证鉴定。比如单位或邻居证言等。

鉴定乱象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司法部已引起高度重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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