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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司机上班途中死亡,请求工伤却没有劳动关系?

 ljh7099 2018-11-27

在常规的工伤认定案件中,需要首先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挂靠车辆的司机出了工伤事故如何认定呢?实际雇佣人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挂靠单位与司机之间又不存在劳动关系。究竟谁来为这些工伤司机买单?

【案情简介】

许某自2011年6月起受雇于李某,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12年11月开始,李某将案涉车辆挂靠于海城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许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许某家属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请求确认许某与天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某系工亡。

案例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辽03民终649号

挂靠车司机上班途中死亡,请求工伤却没有劳动关系?

【维个权问答】

Q1:许某与天正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司机许某生前并不受天正公司管理,而是受雇于李某,听从李某的工作管理,并由李某为其发放工资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许某与天正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注:该答复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法律问题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是对已生效法律的说明和补充,而非新创设的法律规范,具有溯及力。

Q2:许某是否构成工亡?谁来承担工亡保险责任?

A: 虽然许某与天正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天正公司仍应对许某承担工亡保险赔偿责任。当然,天正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雇主李某进行追偿。

在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针对非法转包、挂靠经营等行为,法律特别规定了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情形,力求解决劳动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主体不明确或没有赔偿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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