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遭家暴被判不予离婚的法官是昏庸还是和事佬?

 刘耀兰图书馆 2018-11-27
新浪视频【女子#遭家暴被判不予离婚# 法官:要给双方冷静期 】11月12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事件成为2016年来的成都反家暴典型案例。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
遭家暴被判不予离婚

董芳被家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竟判决不离婚。法官的理由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准离婚;按照中国传统道德''宁折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隔了六个月后,冷静期过后,机会给完了,没有任何起色”,才可准许离婚。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准予离婚。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董芳受到家暴起诉到法院,是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没想到法官的判决标准不是法律,而是“宁折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
想起了一个童话:一只被老鹰追急了的兔子,在逃亡时遇上了猎人,便请求猎人救它。猎人本来就可决定兔子的生死,但他决定做一个谁也不得罪的善人,就说:“鹰是一时头脑发热,你等它冷静一下吧。”猎人说罢就走了。兔子的生死如何,就不知了。这位法官其实就是在充当这个猎人的角色。请问这位法官:法律保护的是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你的和事佬做法,会不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为了“不毁一桩婚”,在六个月冷静期内是不是一方还要继续忍受家暴?为了“不毁一桩婚”,甚至《婚姻法》中离婚这一条是不是可以废止?你在大学里学的是法律,还是“道德经”?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