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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检察院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巴山夜雨997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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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洪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惠安县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许金标及检察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履行职责,惠安县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吴泰雄担任审判长,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黄翠煌、副庭长陈丽云法官任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合议庭。泉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群众等100余人参与庭审旁听,泉州电视台、惠安电视台等媒体进行采访报道。此外,该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



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间,孙某洪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开采石矿,在开采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工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洪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鉴于孙某洪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洪承担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人民币367716.39元及相应的方案制定费用人民币8217元。


庭审情况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许金标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充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同时,许金标检察长就孙某洪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庭审教育,孙某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从轻处罚。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审判长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整个庭审持续一个半小时。

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此次诉讼,开启了惠安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公益诉讼法律武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发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能作用的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由检察长亲自出庭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具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警醒潜在环境侵权者的标志性意义。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唯有如此,才能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地悲剧”不再发生,才能绿水青山永葆,美丽永恒。



供稿丨民生部

编辑丨张 弦

来源:惠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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