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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王官司徒吏(1)

 墨香笙樵 2018-11-28
在北魏和北齐的史料之中,可以看到一种被称为“职人”的人。对於他们的身份,有的学者认为是流外官,并将之比拟於唐代的“职掌人”。有关“职人”的史料并不太多,并且都较为暧昧。不过从现有材料看来,“职掌人”的推测仍有很大问题。对有关史料加以辨析,我觉得所谓“职人”,很可能指有散阶、散官而无实官的人,这些人和职事百官一起,构成了官员队伍的两大类别。同时,魏晋官吏队伍中还有一批称为“王官”者,其身份与北朝“职人”颇有可比之处。“职人”与“王官”的存在,显示了当时的官员队伍中,存在着候选者与现任者两大部分这种结构。因此对“职人”与“王官”的考察,有助於我们了解此期文官制度的某些重要侧面。 

一、职人的性质和地位 

  下面就来根据现有材料开始考察。首先的任务,是初步弄清“职人”是些什么身份的人。   在北魏末年孝庄帝和前废帝时,由於战事频繁,王朝不止一次地下诏招募从征者,并在官阶上给予相应酬报。在这时,一些诏书中就涉及了“职人”。《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建义元年(528年)为征葛荣、邢杲: 

  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己酉,诏诸有私马仗从戎者,职人优两大阶,亦授实官;白民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若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虽不超伦,但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优一大阶,授实官。若无姓第者,从八品出身,阶依前加,特授实官。 

诏书中的招募对象,包括新免牧户、白民,此外就有“职人”在内。朝廷对从征者酬报的官阶,是依其是否有私马及是否“武艺超伦”而異的。又《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建义二年(529年)五月: 

 辛酉,诏私马仗从戎优阶授官。壬戌,又诏募士一依征葛荣。甲子,又诏职人及民出马优阶各有差。 

《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载有普泰元年(531年)三月的一份诏书,虽未涉及职人但可供参照对比,兹徵引於下: 

 诏右卫将军贺拔胜并尚书一人募伎作及杂户,从征者正入出身,皆授实官,私马者优一大阶。 

文中“正入出身”应作“正九出身”,参後文所引《魏书·食货志》。在这裏,征募对象又涉及了伎作户及杂户。那么,我们根据征募对象的身份、条件及不同的官阶酬报,对其间涉及的各种情况加以排比,就可以列出如下表格: 

  

  

由於《魏书·纪》所载诏书祗是节录,语焉不详,所以有许多居间的层次祗能通过份析来判定。例如根据孝庄帝建义元年诏,白民有私马仗从戎者“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测没有私马仗的从戎者,王朝就祗给予“出身”并“授实官”,而没有“优两阶”的待遇。同理,职人有私马仗从戎者“优两大阶,亦授实官”,那么没有私马仗的职人,也可以推测他们祗“授实官”,同时就没有“优两大阶”的待遇了。 

  对於这份表格,请注意如下一点:对职人以外的其他各种情况,都有给予“出身”的优惠,唯独对职人就没有这样一条;对职人王朝仅仅是“优阶”和“授实官”而已。对此我们在表格中以“○”表示。向读者提示这一情况,便是列示此表的目的所在。我们认为,这反映了职人是已有出身但尚无实官者。 

  当然,细心的读者也许会指出这个判断存在着矛盾。因为孝庄帝建义元年诏中的“如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虽不超伦,但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优一大阶,授实官。若无姓第者,从八品出身,阶依前加,特授实官”这一大段话,如果是兼前文的职人和白民二者而言的话,那么这裏明明提到了“依第出身”或“从八品出身”。不过我依然认为,这一段授予出身的规定,并不包括职人在内,它仅仅是就白民而言的。 
  仅就上述材料,确实很难打消上述疑问,不过请再看《魏书》卷一一○《食货志》: 

  庄帝初,承丧乱之後,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 

根据这个“入粟之制”,我们又可列出下表: 

  

  

那么问题就变得明显了:在入粟酬报上,对职人仍未提及“出身”的给予,这说明“出身”对职人并不构成问题,他们已有出身。对白民入粟者,朝廷仅仅是给予出身,入粟多者再加一大阶而已,但并不授予实官;但对职人就不同了:由於他们已有出身,所以“赏一大阶”外还要“授以实官”,纔能构成与白民相称的酬报。 

  又《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神龟中……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 

这条材料比较简单,无烦列表。它再次显示,职人是已有出身者,所以悬赏时对职人捕获逃犯者赏以二阶;而白民尚无出身,故给予出身(大约是从九品)後再进一阶,与职人的“赏二阶”是相当的。职人虽拥有出身却闲居待调、并无职事,这一点近於白民,所以朝廷号召他们为捕获逃犯尽力;百官则各有所司,就不能旁置了官守去承担捕获义务了。把以上两条入粟和悬赏的材料也考虑在内,我们的前述判断──孝庄帝建义元年诏那些给予出身的规定并不涉及职人,就有了较强硬的理由。 

  大致说,根据以上征募、入粟或悬赏的材料,可以作出两点初步推测:第一、职人本身就是已有出身的人,所以朝廷就没有再给予出身的必要了;第二、职人尚无实官,所以朝廷要以“授实官”作为优惠(对以私马仗从戎者,还要在优两大阶的基础上授予实官)。职人的出身构成了选举资格,是闲居候选者;朝廷允许他们通过从征、入粟或捕获逃犯等贡献,来提高原有的阶级和优先获得实官。出身首先是一个品阶,是独立於实官即职事官之外的,它也构成了一个候选实官的资格。但从制度上说,当时决不会有祗有品阶而无衔号之事。[1]於是我们推测,职人应该是拥有散官名号的,他的出身品阶体现於散官、散号。 

  由上面的引述还可看到,职人的原有出身或阶级应该在九品之内。白民、甚至新免牧户、伎作户和杂户获得的出身都在九品以上,职人当然不会比他们品阶更低。而且,牧户、伎作户和杂户如果获得了九品出身,此後也就成了流内职人了。按照孝文帝创製的流内九品及流外七品之制,“九流之内,人咸君子”,这是清流士大夫阶级;流外七品则为“小人之官”,可以说就是胥吏的层次。《通典》卷三八“后魏官品”、卷三九“后周官品”都提到了“诸色职掌人”,但所载不详;同书卷三九“职官二一·隋官品”所附载者较为清晰,录此以供参考:“又内职掌:医师、卜师、巫觋、掌醖、兽医、博士、京市长、麴仓督,并太学学生、刻漏生、千牛、门尉、门候之事令史;及外职掌:郡县佐史、族正、里正等。”北魏的职人既然在流内九品之中,属於清流“君子”,他们显然不大可能是隋代的“职掌人”一类。 

  还有些材料也显示着职人地位不一定很低。据《魏书》卷七《高祖纪下》,太和十四年(490年)太皇太后冯氏崩,孝文帝诏:  

内外职人、先朝班次及诸方杂客,冬至之日,尽听入临。三品已上衰服者至夕复临,其馀唯旦临而已。其拜哭之节,一依别仪。 

“先朝班次”似指退休官员,其中可能包括不少元老;但也可能是把冯氏当政时期也看成一“朝”以示尊崇,那么“先朝班次”实际就是孝文帝时的朝廷百官。“诸方杂客”无疑指外国宾客。“内外职人”得以与上述人等并列,参与冯太后的葬礼,看来他们地位并不太低,不会是低微的“职掌人”。冯氏葬礼的参预者,《魏书》卷一○八之三《礼志》所述较详: 

   十五年四月……丁亥,高祖宿於庙。至夜一刻,引诸王、三都大官、驸马、三公、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镇将、立哭於庙庭,三公、令仆升庙。……质明荐羞,奏事中散已上冠服如侍臣,刺史已下无变。高祖荐酌,神部尚书王谌祝讫,哭拜遂出。有司陈[2] 祥服如前,侍中跽奏,请易祭服,进缟冠素纰、白布深衣、麻绳履,侍臣去帻易幍,群官易服如侍臣,又引入如前。仪曹尚书游明根升庙跽慰,复位哭,遂出。引太守外臣及诸部渠帅入哭,次引萧赜使并杂客入。至甲夜四刻,侍御、散骑常侍、司卫监以上升庙哭,既而出。 

上面所述参预“庙哭”的各色人等,就可供推测“职人”身份。我想“诸王、三都大官、驸马、三公、令仆”及“刺史、镇将”、“太守外臣及诸部渠帅”等等“群官”就属“先朝班次”;“萧赜使并杂客”,就属“诸方杂客”;相应地,“群官”以外的“奏事中散”及“侍御、散骑常侍、司卫监以上”等散官,其中就应包含着“职人”。(其中“侍御”疑指“侍御中散”。)又《魏书》卷四二《薛辩传》: 

  长子胤,字宁宗,少有父风。拜中散,袭爵镇西大将军、河东公,除悬瓠镇将。萧赜遣将寇边,诏胤为都将,与穆亮等拒於淮上。寻授持节义阳道都将。(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公除,高祖诏诸刺史、镇将曾经近侍者,皆听赴阙。胤随例入朝。 

这也证明曾为“中散”者,便有参预丧礼的资格。这里视“中散”为“近侍”,这个“近侍”是广义的;从《魏书·礼志》看,中散与狭义的“侍臣”应有区别。北魏前期“中散”众多、类别繁杂,乃内廷散职,又高居五品,绝非卑下的“职掌人”可比;散骑常侍为东省散官,亦非卑职。对此后面还要论及。 
  《魏书》卷九《肃宗孝明帝纪》所载神龟元年(518年)正月的一份诏书,也可印证职人的地位: 

  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 

前已论定职人在“清流”之内,而这裏又出现了新的证据。职人是“清流”候选者,杂役之户不得冒入,所以要加以简核并令其取保。看来,获得了国家品阶的职人,同时还得到了免役特权。从“所在”二字推测,他们中间有不少就是“内外职人”中称“外”的那一部分。 
  冒为职人者要“夺官还役”,所夺之“官”我们依然认为不是实官,而是散官或散阶。因为有些材料着显示职人逐渐没有了俸禄,请看《魏书》卷三一《于忠传》: 

  初,太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于)忠既擅权,欲以惠泽自固,乃悉归所减之禄,职人进位一级。 

于忠擅权在北魏孝明帝之朝。在于忠笼络人心的措施之中,对“百官”和“职人”是分别对待的:职人所拥有的主要是出身、散职,不像职事官那样承担着行政职事,在“用度不足”时于忠祗以“进位一级”作为优待,升迁其散阶、散号,其被克扣的四分之一俸禄依旧亏空;对百官则不能不给予更多优待了,所以要“悉归所减之禄”。又《北史》卷七《齐本纪》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1年)夏五月: 

  大赦,改元。百官进两大阶,六州缘边职人三大阶。自魏孝庄帝已後,百官绝禄,至是复给焉。 

在这裏,“绝禄”及“复给”的恰好也祗涉及了“百官”,而与“职人”无关。对“百官”的优惠是“进两大阶”并复给俸禄,对“职人”则仅仅进阶而已,这也是因为职人不是实官,因其目前未为王朝效力,仍因王朝财政不够充裕,故不忙于恢复他们的俸禄。职人既然无俸,这反过来说明他们既不同於唐代那种“职掌人”,同时也不是职事官,其所拥有的祗是散职──在北魏和北齐,流外吏员和流内执事官都是有俸禄的。 

  据《魏书》卷七六《卢同传》记载,在肃宗孝明帝之时,朝政渐衰,人多窃冒军功。卢同检核吏部勋书,结果发现了窃阶者达三百馀人。为此卢同两次上奏提出对策,其中颇有涉於职人者: 

  窃见吏部勋簿,多皆改换。乃校中兵奏按,并复乖舛。臣聊尔拣练,已得三百馀人,明知隐而未露者,动有千数。……今请征职、白民,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後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後列上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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