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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刘刘4615 2018-11-28

原创: 孟彬财税 孟彬财税讲堂 2018-11-23


今天老师给大家讲一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看一下文件规定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已经清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含哪些了,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它不仅仅涉及以上3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早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强调了建筑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是有纳税义务发生的,但是财税2017年58号文的出台将上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修改,跟着老师一起看一下相关规定。


 



通过两个文件对比,我们会发现财税【2017】58号取消了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就要确认销项。

 

也就是说从2016年的7月1日开始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不需要确认销项了。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收取的款项是按照工程进度收取。


当建筑工程还未发生时,先收到企业收到预收款,这种情况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需要确认销项。

 

但是由于工程未进行施工也就没有采购材料、成本的发生,也就没有进项此时的销项就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等到后期有进项时却因为之前销项已经缴纳增值税了,导致进项产生了留抵,使建筑企业进销项有错配现象。

 

所以财税【2017】58号文把建筑企业预收款确认销项的问题取消了,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

 


那对于建筑企业到底怎么理解自己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我们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1
在第1期间合同签订收取30%预收款,发票未开


此时收到的30%预收款不需要确认销项,2期确认30%预收款销项,因为在第2期间内是建筑企业既收款又提供应税服务的时间。

 

但是需要预缴税款,无论是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还是在机构所在地,都有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2
在第1期间合同签订收取30%预收款,发票开具


此时开具了发票,需要确认销项,预缴税款,这里需要注意建筑企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预缴税款都是按照收款或者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缴纳。

 

3
合同约定第3期收款60%,但实际收款在2期


此时合同约定的时间与实际收款时间不符,这里需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熟先原则,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第3期,但是实际收款时间在第2期,而第2期正好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当天,所以在第2期时就需要预缴税款,确认销项。

 

4
合同约定第2期收款60%,但实际收款在3期。


需要明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我们在第2期时就需要预缴税款确认销项。

 

5
合同没约定收款,但实际收款在1期。


如果实际收款在1期,并且没有开具发票,此时只需要预缴税款即可。


如果实际收款在1期,并且开具了发票,此时需要预缴税款并且确认销项。

 

合同没约定收款,但实际收款在1期并且1期收款时未开具发票此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第2期。


因为第二期是提供服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时间,预缴税款在第1期。

 

6
合同没约定收款但直到完工也未收到款。


没有合同约定,在完成的当天确认销项,此种情况在第4期竣工验收时,预缴税款确认销项即可。

 

所以通过这几个案例,大家应该了解了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3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孰先原则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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